記者從山東省建設廳召開的有關會議上獲悉,山東省將改進城鎮房屋拆遷管理,編制實施年度拆遷計劃和安置房建設計劃,確保被拆遷群眾得到合理安置。進一步規範拆遷行為,不得擅自擴大拆遷規模。
記者了解到,日前山東省建設廳、省發改委制定了《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拆遷安置房屋年度建設計劃申報審批辦法(試行)》,今年起施行。該辦法要求,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組織編制和申報城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拆遷安置房屋年度建設計劃。該計劃主要是指對一定城市建設規劃期限內城市房屋拆遷範圍、規模的預測和安排;對一個年度內城市房屋拆遷的具體地點、項目性質、拆遷範圍、規模(包括土地面積、建築面積、拆遷戶數、人數)、補償安置資金的計劃和安排;一個年度內擬建的拆遷安置房屋的具體地點、名稱、性質、投資、規模(建築面積、安置戶數)的計劃和安排。
城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在編制或調整完成後上報備案。拆遷年度計劃和拆遷安置房屋年度建設計劃在每年的1月底前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在30個工作日(材料不全的除外)內審批。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的城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審批的城市房屋拆遷年度計劃和拆遷安置房屋年度建設計劃,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未申報城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拆遷安置房屋年度建設計劃,或雖申報但未獲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批准的城市房屋拆遷項目,不得實施拆遷。不得違反城市房屋拆遷年度計劃和拆遷安置房屋年度建設計劃,擅自擴大拆遷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