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
2007年第1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07年第11號)及憑證式國債發行的相關規定,現將人民銀行2007年5月19日上調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後,2007年憑證式(三期)國債(以下簡稱本期國債)的票面利率及提前兌取分檔年利率的調整情況公告如下:
1.2007年5月19日(含當日)後購買的本期國債,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3年期上調至4.11%,5年期上調至4.62%。
2.2007年5月19日(不含當日)前購買的本期國債,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仍按原規定執行,即3年期3.66%,5年期4.08%。
3.2007年5月19日(含當日)後購買的本期國債,其提前兌取分檔年利率按以下規定執行: 3年期和5年期憑證式國債持有時間不滿半年不計息,滿半年不滿2年按0.72%計息,滿2年不滿3年按2.61%計息;5年期憑證式國債持有時間滿3年不滿4年按4.14%計息,滿4年不滿5年按4.41%計息。
4.2007年5月19日(不含當日)前購買的本期國債,其提前兌取分檔年利率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07年第11號)中相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