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急救醫療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市建立“120”指揮調度中心統一調度急救工作,任何部門、單位不得私自指定急救單位,任何機構、組織、個人等不得使用“緊急救援中心”、“急救中心(站)”等名稱,任何醫療機構不得私搶急診病人。
《意見》要求,各市要按照有關要求設置“120”指揮調度中心,承擔本市日常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重大災害的院前急救工作的指揮調度、監督管理、院前急診急救人員培訓和全市院前急救信息的統計、分析、上報等工作,並於2007年12月底前實現以市為單位全面覆蓋。保證“120”急救電話的惟一、安全和暢通,保證本轄區內急救工作“五統一”,即統一號碼、統一指揮、統一調度、統一標識、統一著裝。
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設置獨立或依託當地綜合醫療機構的急救中心,並根據城市佈局和人口數量,依託縣(區)級綜合醫院或中心衛生院建立急救站,原則上每個急救站覆蓋10萬人口左右。急救中心(站)配備相應的設備和人員,一般按每5萬人口配備1輛急救車,並保證急救車設備、藥品和通訊設施符合要求。每輛急救車至少有一名執業醫師和護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