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近日出臺《浙江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辦法》規定了水資源費的徵收範圍,並針對超量用水的取水者實施超額累進加價徵收制度。
《辦法》規定,直接從江河、湖泊、地下、水工程攔蓄的水域內取水以及利用水資源發電的單位或個人,都需要繳納水資源費。但農業生産取水在規定限額內的不繳納水資源費。同時,以下4種情況也不需要繳納水資源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取用少量地表水;在城鄉供水管網未覆蓋的區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辦理許可的取水,如為保障公共安全、農業抗旱等需要臨時應急取水。
根據《辦法》規定,取水行為須經有關部門的論證審批。同時,取水者必須在取水口安裝計量設施,並確保設施的正常運行。未安裝或者損壞、失效的計量設施,未在規定期限內更換、修復的,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計徵水資源費。
誰用水,誰繳費,多用水,多繳費,超額用水,加倍繳費。除城市公共制水企業外,取水者超過批准取水量的,其水資源費按照超額累進加價徵收。超過批准取水量不滿20%的,對超過部分加收1倍的水資源費;超過20%至40%的,加收2倍;超過40%以外的,加收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