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商務部、公安部等六部(委、局)聯合發佈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以下簡稱《辦法》),近日,公安部發出通知,要求各級公安機關進一步加強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工作,嚴格規範廢舊金屬收購業經營單位經營行為。
通知指出,近年來,廢舊金屬收購業經營單位日益增多,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一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違規經營、無照經營、收贓銷贓的現象屢禁不止,已成為誘發盜竊、破壞生産設備、電力電信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因素,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危及社會公共安全。各級公安機關要從保護國家財産安全、維護人民群眾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當前加強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深入學習好、運用好《辦法》,不斷強化措施,切實加強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
通知要求,各級公安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規範備案程序和備案事項,督促廢舊金屬收購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認真履行備案義務,力爭做到對本轄區內廢舊金屬收購業底數清、情況明。對未在規定時間內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後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企業和經營者,要按照《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處罰,並可向社會公告。執行中,要堅持文明執法,注意區別對待,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通知指出,各地公安機關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對本地區的廢舊金屬收購業進行全面的清理整頓。要組織開展深入細緻的調查摸底工作,掌握本地區廢舊金屬收購業的基本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排查出重點區域、重點人員,集中力量予以整治。對沒有如實登記回收的生産性廢舊金屬及其出售人有效信息的,要嚴格按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金屬物品甚至收贓購贓的,要嚴格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堅決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嚴厲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刑事責任。工作中,對發現盜竊、損壞油氣田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以及各類公共設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要嚴格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嚴厲追究其刑事責任。
通知強調,各級公安機關要通過加大法制宣傳、加強技能培訓等多種形式,宣講《辦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督促其守法經營、規範經營。要通過設立舉報、獎勵制度等措施,鼓勵群眾提供廢舊金屬收購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違法經營、收贓銷贓的線索。各級公安機關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加強與工商、商務等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溝通、處罰抄告等工作機制,對工作中發現違規經營或無照經營的,要及時通報同級工商部門。要適時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聯合行動,對廢舊金屬收購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活動進行執法檢查,查處無照經營、收贓銷贓等違法行為,共同維護廢舊金屬收購業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