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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就補辦報關單證及證明聯等相關問題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22日   來源:海關總署網站

    紙質報關單、報關單證明聯或出口退稅證明聯因故遺失,而造成很多後續核銷、售付匯手續等無法辦理的,該如何補救?海關總署日前就此進行答問。

    海關簽發報關單證明聯,主要是用於證明貨物的實際進出口情況,而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證則是海關簽發報關單證明聯的直接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檔案管理制度》的規定,海關報關單電子數據存儲期限一般為1年,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證自進出口貨物解除監管之日起保存3年。對於報關單證已超過規定保存期限,企業才向海關提出簽發或補發進出口報關單證明聯申請的,海關將不再予以簽發或補發。

    問:紙質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及證明聯丟失如何補辦?

    答:進出口單位遺失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書面向原簽發海關申請補發。在海關報關單電子數據存儲期限(一般為1年)內,原簽發海關可直接從報關單結關庫中調用原報關單予以打印補發,並在補發的報關單左上角註解“補辦”字樣,同時加蓋“驗訖章”。

    對超出海關報關單電子數據存儲期限,但自進出口之日起未超過3年的進出口報關單,進出口單位應持加蓋單位公章的“情況説明”、“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一式三聯)報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外匯局根據進出口單位的實際情況,認真審核進出口單位提供的有關憑證和商業單據,核實該筆進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單未核銷後,在“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外匯局意見欄內簽署意見,並加蓋“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業務章”或“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業務章”。進出口單位持外匯局簽署意見的“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到報關單原簽發海關辦理相關手續。海關查閱核實存檔報關單後,情況正常的加蓋“驗訖章”,一聯歸檔,一聯退進出口單位辦理收付匯及核銷手續,不需再補辦報關單證明聯。

    進出口單位憑補辦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辦理收付匯及核銷,與憑普通正本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收付匯、核銷的手續相同。

    問:出口退稅證明聯如何補辦?

    答:出口企業遺失出口退稅證明聯的,應當在6個月內向原簽發海關提交書面補辦申請,逾期海關不予受理。出口企業申請補辦時還須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稅的、所在地市國家稅務局簽發的“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原簽發海關確認無誤後,方予以簽發並打印出口退稅證明聯,並在證明聯左上角註明“補辦”字樣,加蓋驗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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