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在起,四川省國企老總造成企業國有資産重大損失或者被判刑,將被終身禁止擔任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為有效實施對企業國有資産的監督管理並使其保值增值,四川省政府制定《四川省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併發佈施行,四川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以下簡稱“國企”)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均將按《辦法》規定實施。
12項職權促國資保值增值
《辦法》規定並明確了省、市、縣三級政府的管轄範圍和權限。要求各級政府的社會公共職能與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能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省、設區的市(州)政府設立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産,並賦予其12項主要職權。主要內容是: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指導推進“國企”的改革和重組;依照有關規定向企業派出監事會或監事;對所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委派、考核、獎懲;建立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産保值增值指標體系並對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指導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調控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等。
企業負責人年薪分配要報批
《辦法》規定,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機構要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有關國有資産、負債、權益和損益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以及重大經營決策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企業的重大事項須向管理機構或政府報批,其中,重組、股份制改造、破産、解散、利潤分配、負責人年度薪酬分配及中長期激勵方案、國有産權(股權)轉讓、在增資擴股中全部或部分放棄國有股認股權,以及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或部分放棄國有股配股權或採用增發股票、定向吸納其他非國有資本投資入股等方式,導致國有股比例下降等重大事項應報管理機構審核批准或由其決定。而特別重大的投資項目、轉讓全部或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等重大事項,在管理機構審核後還要報本級政府批准。
造成國資嚴重損失終身禁當國企負責人
《辦法》規定,對企業國有資産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國有企業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企業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産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