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草案)》、《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草案)》。國務院分別以第522號、第523號令發佈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4月24日,中國證監會召開專題會議,學習、討論兩個條例的主要精神和內容,研究、部署貫徹落實兩個條例的具體工作。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指出,兩個條例的出臺,是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的又一重大舉措,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資本市場和證券行業的重視、關心和支持,對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夯實證券行業的發展基礎,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會議認為,經過十多年的改革和發展,我國資本市場的基礎性制度建設明顯加強,上市公司質量不斷提高,證券公司的整體狀況顯著好轉,投資者結構逐步改善,市場監管進一步加強,市場運行機制改革不斷深化,資本市場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增強了經濟發展的活力。作為我國資本市場的重要仲介機構,證券公司在資本市場培育和發展過程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在發展過程中逐步積累了一些問題。在國務院統一部署和堅強領導下,從2004年8月開始,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和地方政府按照防治結合、以防為主、標本兼治、形成機制的總體思路,風險處置、日常監管和推進行業發展三管齊下,採取改革完善客戶資金存管等基礎性制度,平穩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支持優質證券公司創新發展等措施,對證券公司實施綜合治理。經過三年的艱苦努力,綜合治理工作取得了明顯效果,歷史遺留風險徹底化解,證券公司合規經營意識和風險管理能力明顯增強,經營行為總體規範,行業整體上呈現出穩步健康發展的基本態勢。
會議指出,2005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訂後的《證券法》、《公司法》,2006年8月又審議通過了《企業破産法》。這些法律對證券公司監管的基本制度及風險處置的基本原則作了規定。新出臺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細化和落實了《證券法》、《公司法》、《企業破産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進一步鞏固證券公司綜合治理成果,建立起有效防範和及時化解證券公司風險、促進證券公司合規經營和健康發展的新機制。兩個條例的頒布實施,為健全證券公司市場準入機制,把好“入門關”,從源頭上提高證券公司質量;改進證券公司持續經營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增強證券公司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保護客戶資産安全,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鼓勵證券公司創新發展,促進證券公司的創新活動規範、有序進行;確立證券公司市場退出機制,落實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制度安排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制度基礎,對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證券公司監管,規範證券公司的行為,防範和化解證券公司的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業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尚福林還對下一階段貫徹落實兩個條例提出了具體要求:
一是組織證券期貨監管系統的全體監管幹部、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認真學習兩個條例,使證券監管幹部、證券從業人員充分認識條例出臺的重大意義,全面理解和掌握條例規定的有關制度和措施。
二是做好配套制度建設工作,完善證券公司監管法規體系。及時修訂或廢止與條例相抵觸或者不相適應的內容,同時根據條例的授權,加強基礎制度建設,完善各項制度,及時制定、出臺新規則,使之更好地適應證券市場進一步發展的需要。
三是改進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水平,增強監管效果。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在審批、監管、執法等環節全面貫徹執行兩個條例的規定,規範證券公司的經營行為,嚴厲懲處違法違規,努力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