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下發《關於加強交通協管員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以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執勤執法活動,加強交通協管員隊伍建設,更好地發揮交通協管員隊伍的輔助作用。
《指導意見》指出,各地公安機關要嚴格交通協管員的招聘錄用,招聘交通協管員要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擇優聘用。要規範交通協管員工作職責,交通協管員在交警指導下可以承擔以下工作: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接受群眾求助。
《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公安機關要根據“誰用人、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加強交通協管員的教育和管理。新招聘的交通協管員要經過集中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同時,要切實加強交通協管員的日常教育、監督和管理。交通協管員上路執勤必須在交警帶領下進行,要統一著裝,隨身攜帶“交通管理協勤證”。交通協管員服裝和“交通管理協勤證”的式樣,由省級或地(市)級公安機關統一規範,並與人民警察的服裝、證件有明顯區別。交通協管員有違法犯罪、嚴重違紀行為或違反規章制度屢教不改的,要予以辭退。嚴禁將交通協管員的經費支出與交通違法罰款挂鉤,嚴禁向交通協管員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款(收費)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