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電力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電[2008]2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為緩解電力企業經營困難,保障電力供應,經研究,決定適當提高全國各地電網銷售電價標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抄見電量)起,將全國除西藏自治區之外的省級電網銷售電價平均每千瓦時提高0.025元。
二、為減少電價調整影響,居民生活用電價格、農業生産和化肥生産用電價格暫不調整;四川、陜西、甘肅三省受地震災害影響嚴重的縣(市)電價也不作調整。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銷售電價水平及有關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提高標準,另行公佈。
四、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不得隨意提高或者降低國家規定的電價水平。同時,要加強生産調度,保證正常生産經營,確保電力供應。
五、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電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打擊各種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確保國家電價政策貫徹落實,對違反國家電價政策的行為,將依法予以查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