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外航航班時刻申辦工作程序》的通知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地區空管局,各航空公司,各機場公司:
為進一步明確和規範外國和臺、港、澳地區航空公司航班時刻申辦過程中的有關工作程序,保證相關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民航航班時刻管理暫行辦法》,制定《外航航班時刻申辦工作程序》。《外航航班時刻申辦工作程序》已經民航局航班時刻管理領導小組第4次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民用航空局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外航航班時刻申辦工作程序
第一條 為保證外國航空公司(以下簡稱外航)航班時刻管理工作順利進行,明確和規範外航航班時刻申辦工作程序,根據《民航航班時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程序。臺、港、澳地區航空公司的航班時刻申辦工作參照本工作程序進行。
第二條 民航局空管局(以下簡稱空管局)、地區管理局、航班時刻管理委員會在進行外航航班時刻管理時,適用本工作程序。外航依據本工作程序取得航班時刻不等於取得民航局頒發的經營許可和滿足《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要求。
第三條 協調外航定期航班時刻時,按照《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未能排出優先順序的,應當以新開航國家、新開航城市、新開航外航的次序進行協調。對於順延上一航季的外航航班時刻,航班時刻協調機構應當為外航分配與上一航季相同或者相近的航班時刻,保證外航航班的延續性。
第四條 外航的定期航班時刻申請按IATA規定格式通過電報(在Standard Schedules Information Manual(SSIM)第6章規定的電報格式和方法)向空管局提交, 特殊情況下可以通過電子郵件(郵箱地址sked@atmb.net.cn)或傳真(8610—87786580)方式提交。
第五條 外航在申請定期航班時刻時應提交包括如下內容的資料:
(一)申請時刻的航班所屬航季;
(二)申請日期;
(三)申請時刻的機場;
(四)航空公司二字代碼;
(五)航班號;
(六)執行起止日期;
(七)使用機型及座位數;
(八)執行班期;
(九)飛行航線及起降時刻;
(十)航班性質;
(十一)相應的時刻申請者是否享有新進入航空公司身份;
(十二)其它需要説明的事項。
空管局對不符合以上內容的申請可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將情況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六條 空管局根據IATA時刻協調日程表組織外航換季航班的時刻協調。地區管理局應當協助空管局完成外航航班的時刻協調工作。
IATA的國際航班時刻協調日程表可以從IATA的網站上(www.iata.org)下載獲得。
外航換季定期航班時刻應當按照如下程序進行協調:
(一)空管局匯總外航的時刻申請, 並將匯總後的結果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發給各地區管理局同時在全國民航航班時刻管理網絡系統(www.sked.cn,以下簡稱時刻管理網)上進行公示;
(二)各地區管理局根據空管局的匯總結果進行初步協調, 並按規定的時限將初步協調的結果報空管局;
(三)初步協調結果由空管局審核、匯總、公示, 並通過固定格式電報將初步協調結果答覆外航;
(四)外航應當根據收到的初步協調結果, 進一步整理航班計劃,將沒有協調好的航班時刻進行歸納整理;
(五)空管局統一組織地區管理局參加IATA的國際航班時刻協調會, 協調會上地區管理局的航班時刻協調人員應當對外航沒有協調好的航班時刻進行最終協調。各地區管理局的全部協調結果應當在協調會結束後報空管局審核、確定,空管局將協調結果在時刻管理網公示5個工作日, 聽取有關利益各方的意見。根據收到意見調整匯總後,空管局將最終協調結果在時刻管理網公佈。
第七條 外航日常定期航班增加、調整和取消時刻的申請,對於非協調機場的時刻申請由空管局統一協調,並應當不遲于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電報形式答覆外航;對於協調機場的時刻申請,按照如下程序進行協調:
(一)空管局在收到外航時刻申請後1個工作日內,以固定格式電報形式將申請轉給相關地區管理局;
(二)地區管理局對申請進行初步協調,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以電報形式將結果報空管局;
(三)空管局審核確定地區管理局的初步協調結果,並在收到外航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
第八條 外航包機時刻申請可列明于經營許可申請書中,同時向民航局運輸管理部門和空管局提交。申請一般應通過電報的方式提出,發往以下SITA地址:BJSSKCA、BJSCKCA、BJSZGCA;或者發往以下AFTN地址:ZBBBSKXX、ZBBBCKXX、ZBBBZGZX。
經空管局協調時刻後,由民航局運輸管理部門將時刻協調結果與經營許可審批結果一併答覆外航。
外航加班時刻申請比照執行。
第九條 外航專機、要客包機、急救飛行等緊急或特殊情況下航班時刻以及外國公務機飛行的申請直接向空管局提交,由空管局統一協調、答覆並抄送相應的地區管理局。
第十條 外航不能達到全航季80%使用率的航班時刻,由航班時刻協調機構取消其歷史時刻優先權。當外航某一已分配時刻已不能達到全航季80%使用率時,航班時刻協調機構在聽取相關外航的解釋後,可決定在航季剩餘時間將此時刻收回。
當時問已超過已分配時刻有效期的20%,而該時刻仍未被使用,航班時刻協調機構在聽取相關外航的解釋後,可決定在航季剩餘時間將此時刻收回。外航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特殊情況下未執行的航班時刻,在計算使用率時應視為已執行。
第十一條 外航未經航班時刻協調機構認可交換時刻、調整時刻、調整已分配時刻用途,航班時刻協調機構應責令其立即改正,不予改正的,航班時刻協調機構將航季剩餘時間的該時刻收回。
第十二條 外航連續4週末使用已取得的時刻且不主動歸還,航班時刻協調機構將航季剩餘時間的該時刻收回。外航連續4周時刻使用率平均低於50%,航班時刻協調機構取消其後續4周該時刻總量的50%。
第十三條 對於新開航線和新增航班的定期航班,外航如在計劃執行前20天未能取得經營許可,航班時刻協調機構將收回已經分配的航班時刻。
第十四條 對航班時刻的協調、處理結果等意見分歧較大時,外航可向民航局提出申訴,申請裁決。
第十五條 本工作程序自發佈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