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建立健全土地執法監管長效機制的通知》(查看),要求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土地執法監管長效機制,有效防範和遏制各類土地違法違規行為。
通知指出,近年來,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採取有效措施,不斷加大土地執法力度,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土地執法監管還存在許多薄弱環節,土地違法違規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土地管理和土地執法所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
根據通知,建立健全土地執法監管長效機制,主要包括健全對外公示和內部制約機制,完善土地違法行為發現和查處機制,建立部門聯動和協作監管機制,完善約束和激勵機制四個方面的內容。
在健全對外公示和內部制約機制方面,通知要求,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示制度,健全土地劃撥、出讓結果公示制度,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建設項目用地批准文件(除保密建設項目外)公示制度,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明確會審和集體決策範圍和內容,規範會審和集體決策程序,強化會審和集體決策責任,提高會審和集體決策效果。執法監察機構必須作為會審單位參與會審,對有違法行為的項目實行“一票否決”。同時,建立土地審批權責統一的責任追究制度。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對上報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等審批事項涉及的用地是否符合規劃、是否超計劃、是否未批先用以及耕地佔補平衡、基本農田補劃、補償安置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在完善土地違法行為發現和查處機制方面,通知要求,完善衛片執法檢查制度,進一步落實土地執法監察動態巡查責任制,建立健全鄉(鎮)、村執法監察信息員、協管員制度,建立網絡信息監管制度、多渠道違法信息統一登記和查詢分析制度。要進一步明確土地違法行為報告的內容、程序和時限。要完善土地違法行為查處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案件督辦和土地違法公開曝光,將典型違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要建立土地違法記錄通報公示制度,將發生兩次以上違法行為或違法行為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單位或個人列入“土地違法記錄單”,通過金融業統一徵信平臺向當地金融機構通報,並向社會公示。
在建立部門聯動和協作監管機制方面,通知要求,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地爭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察機關的支持配合,加強協作,建立聯席會議工作制度、信息情況通報制度、案件調查相互協助配合製度和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確保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到位。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支持,由政府出面組織協調發展改革、規劃、建設、房管、電力、市政、銀行、工商等部門,建立相關工作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形成執法合力,共同遏制違法佔地建設行為。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將建設用地審批的有關信息告知相關部門。還要建立土地執法監察機構與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協作配合機制。
在完善約束和激勵機制方面,通知要求,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辦案機構負責人和承辦人員分級負責的案件查處工作責任制,完善土地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嚴格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積極配合監察機關追究政府主要領導人員和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的責任。嚴格落實《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錯案責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執法保障機制,高度重視執法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土地執法先進定期評優獎勵制度,採取多種方式對執法先進地區、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
通知強調,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儘快完善相關工作制度,努力建立土地執法監管新機制。同時,要進一步強化嚴格執法,堅持原則,敢於碰硬,既查事又查人,確保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實處。(李東凱)
構築堅實的防線
——部有關負責人談建立健全土地執法監管長效機制
作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構建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新機制的一項重要內容,國土資源部《關於建立健全土地執法監管長效機制的通知》已經制定並下發了。日前,記者就其相關內容採訪了部有關負責人。
對外公示,促使內部依法行政,從源頭防範違法行為發生
近年來,土地執法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土地執法監管還存在許多薄弱環節,土地違法違規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土地管理和土地執法所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必須解放思想,創新土地執法觀念,改變重事後查處輕事前防範的做法,在土地管理的各個環節加強監管,從源頭上防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為此,《通知》首先明確要求,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健全對外公示和內部制約機制,從而促使內部土地管理的各個機構都要依法行政,切實履行好自身職責,嚴格把關。
一是建立健全公示制度。《通知》規定,要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劃撥和出讓結果、建設項目用地批准文件公示制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准後,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在一週內向社會公告,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准後,縣級國土資源局要及時將修改內容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市、縣國土資源局要將劃撥、出讓的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及土地用途、位置、面積、價款等信息及時在指定的場所、媒體向社會公佈。除保密建設項目外,市、縣國土資源局應要求建設單位在建設施工地懸挂公示牌,將用地批准文件予以公示,並加強監督檢查。
二是進一步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通知》要求,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內部會審和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形成有效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今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劃撥用地審批、臨時用地審批等事項都要納入會審範圍。執法監察機構必須作為會審單位參與會審,對有違法行為的項目實行“一票否決”。凡參與會審的各內部機構人員要對會審意見簽字負責。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擬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草案,制定基準地價和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拍賣起叫價和掛牌起始價,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等事項都要納入實行集體決策的範圍。凡參與集體決策的人員,要對集體決策的結果簽字負責。
三是建立土地審批權責統一的責任追究制度。《通知》明確表示,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對上報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等審批事項涉及的用地是否符合規劃、是否超計劃、是否未批先用以及耕地佔補平衡、基本農田補劃、補償安置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承辦人員負具體責任的工作責任制。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發現審核把關不嚴,甚至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在違法用地尚未依法處理前,報請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或頒發土地證書的,必須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天上看、地上查、網上管”,及時發現和查處,有效遏制違法行為
完善土地違法行為發現和查處機制,是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的關鍵環節。要通過“天上看、地上查、網上管”的有機結合,及時發現、及時處理、有效遏制土地違法行為。
《通知》明確指出,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各自的巡查責任,並嚴格縱向監督。進一步完善土地執法監察動態巡查責任目標考核體系,量化考核標準,嚴格落實巡查責任。市、縣國土資源局要根據當地土地利用及土地違法的形勢和特點,合理劃分巡查區域,有針對性地確定巡查頻率和巡查重點並落實責任人,及時發現土地違法行為。縣級國土資源局要建立健全鄉(鎮)、村執法監察信息員、協管員制度,加強鄉(鎮)國土所建設,落實人員、經費和工作裝備,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執法監察網絡。
同時,國土資源部每年將製作全國遙感影像圖,組織開展一次全國性的執法檢查,並加強成果的分析應用。結合土地“批、供、用、管”系統,形成統一的信息監管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和動態監管。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都要設立舉報信箱,並向社會公佈。同時,要整合各類舉報信息資源,進一步拓寬違法行為的發現渠道,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統一負責違法信息的登記和查詢分析工作,通過新聞媒體披露、群眾信訪舉報、網絡查詢等多種渠道,及時發現土地違法行為。
《通知》對土地違法行為報告的內容、程序和時限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第一時間制止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土地違法行為和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土地違法違規問題,必須在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本地區的土地違法態勢、土地違法數據,要定期進行統計分析並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對不按照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查處交辦案件的,《通知》指出,要通過責令當面彙報、派員實地督辦、在一定範圍內書面通報督辦和在新聞媒體上披露公開掛牌督辦等方式進行督辦。同時,將典型違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至少每半年向社會公開曝光一批典型違法案件。將發生兩次以上違法行為或違法行為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單位或個人列入“土地違法記錄單”,通過金融業統一徵信平臺向當地金融機構通報,並向社會公示。
協作聯動,多部門合力防範和遏制土地違法
防範和遏制土地違法,僅僅依靠國土資源部門一家難以奏效,必須充分調動相關部門的積極性,建立多部門聯動和協作監管的機制,多環節把關,齊心協力,這樣才能達到目的。
《通知》要求,一方面,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地爭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察機關的支持配合,加強協作,建立聯席會議工作制度、信息情況通報制度、案件調查相互協助配合製度和案件移送工作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案件查處工作情況、研究土地違法形勢、協調解決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問題、制定預防和查處土地違法的措施。每季度書面交換有關土地違法案件查處方面的信息。有條件的地方,逐步實現信息聯網共享,即時交換信息。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辦土地違法案件,可邀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察機關派員參加案件討論;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提前介入或與有關單位聯合組成調查組,按照各自職權開展調查工作。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與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察機關進一步細化土地違法案件移送程序,規範案件移送工作。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依法應當給予處分且本部門無權處理的,及時向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涉嫌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向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移送。
另一方面,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支持,由政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的有關要求下發文件,組織協調發展改革、規劃、建設、房管、電力、市政、銀行、工商等部門,建立相關工作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形成執法合力,共同遏制違法佔地建設行為。切實做到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不辦理項目審批、核準,不辦理建設規劃許可,不發放施工許可證,不通電、通水、通氣,不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不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不發放貸款,不辦理企業註冊登記;建設項目沒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或者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通過竣工驗收。
做到這點,市、縣國土資源局還要及時將建設用地審批的有關信息告知相關部門。對通過群眾舉報、動態巡查等方式發現的土地違法行為,要及時通知相關部門。發現相關部門仍為違法用地單位或個人辦理項目審批或核準、建設規劃許可、房屋所有權登記、企業註冊登記、竣工驗收等手續,發放施工許可證,通電、通水、通氣,發放貸款的,要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再一方面,要建立土地執法監察機構與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協作配合機制。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對在審核、巡查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土地違法行為,及時報總督察辦公室,由總督察辦公室及時通報部執法監察局,由部執法監察局按已有工作機制轉辦、交辦、督辦或直接查辦。部執法監察局應將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情況及時通報國家土地督察機構。部執法監察局在查辦土地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某一地區土地違法問題比較突出,或者存在政府主導、縱容、默許的嚴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及時通報總督察辦公室,安排由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負責督促整改。
約束與保障並舉,在健全和落實案件查處責任制的同時,給予執法工作以有力保障
土地執法監察,直接關係到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落實。必須強調約束與保障並舉,在健全和落實案件查處責任制的同時,給予執法監察工作以有力保障。
《通知》明確規定,要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辦案機構負責人和承辦人員分級負責的案件查處工作責任制。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一把手是案件查處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把案件查處工作納入國土資源管理的考核內容,並作為評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領導幹部工作業績的重要指標和依據。要建立案件查處工作月統計、季分析、半年小結和年總結制度,並及時將統計、分析、總結情況上報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案件查處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通過檢查發現案件查處工作不力、違規違法問題嚴重、土地管理秩序混亂的,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與有關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指出問題,限期改正。
土地執法監察機構及其隊伍,是土地執法的主要力量。要採取多種形式充分發揮執法監察機構及其隊伍的“主力軍”作用。為此,《通知》明確要求,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執法監察工作保障機制,高度重視執法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土地執法先進定期評優獎勵制度,採取多種方式對執法先進地區、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要將執法監察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予以充分保障。努力改善執法監察機構和隊伍的工作條件,在執法監察所必須的硬體設施建設資金投入方面要給予傾斜,為執法監察隊伍配備必需的執法監察專用車輛以及通信工具等有關辦案設備。各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向省級政府爭取,按特崗人員為執法監察人員辦理人身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可以説,我們要建立、健全的土地執法監管長效機制,實質上就是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內部各相關工作機構都參與執法(“全員監管”)、對土地管理各個工作環節都進行監管(“全程監管”)、與系統外各相關部門密切協作(“聯動監管”)的“立體式”土地執法監管新機制。相信這樣一個新機制的建立、健全和落實,一定能夠構築起一道有效防範和遏制土地違法行為的堅實防線。(李東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