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對《船舶檢驗機構及驗船人員工作過錯追究辦法》(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辦法》對過錯追究方式的層次進行了調整,重新設定了過錯記分分值和記分分值對應追究處置程度的內容,使記分層次更加合理,真正做到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原《辦法》自2002年頒布以來執行情況總體較好,但由於過錯追究方式層次不十分合理,導致處理具體案件時,有時不痛不癢,有時“一棍子打死”。
根據修訂後的《辦法》,驗船人員一般工作過錯記1分至2分和嚴重工作過錯記5分至10分不變,重大工作過錯記分由原來的20分調整為20分至30分,同時將登出證書的累計記分由原來的20分調整為30分。在一自然年內,當驗船人員的記分累計滿10分時,給予警告;累計滿15分時,暫停檢驗資格3個月至6個月;累計滿30分時,登出驗船人員註冊證書,並在3年內不允許其重新註冊。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船檢處處長楊新宅表示,這樣設定,可以使極端記分情況下的兩次嚴重工作過錯不至於完全等同於一次重大工作過錯,一次重大工作過錯仍然可以導致但並不一定導致登出證書。同時,考慮到被登出證書是極為惡劣的行為所導致,有必要新增“一旦被登出證書3年內不允許其重新註冊”的規定。
此外,《辦法》對船舶檢驗機構的過錯追究方式也進行了修訂。船舶檢驗機構的一般工作過錯記1分至2分和嚴重工作過錯記5分至10分不變,重大工作過錯記分由原來的15分至30分調整為30分至40分,同時設定,累計滿20分時給予警告,滿40分時暫停檢驗發證權3個月至6個月或直接限制檢驗發證權或降低檢驗資質。
楊新宅解釋説,按照原分值設定,發生重大工作過錯尚不一定導致通報批評,連續兩次發生重大工作過錯尚不一定導致停業整頓,修訂後的條款則可以避免這些不合理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