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禁以國家機關名義發佈廣告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一些地方在廣告發佈中出現“國家機關專供”及類似內容,違反《廣告法》關於不得以國家機關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義發佈廣告的規定。為嚴格執行《廣告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廣告中出現“×××(國家機關)專供”、“專供×××(國家機關)”內容的,均屬於違反《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從重處罰。對於捏造事實,發佈虛假廣告或者進行虛假宣傳的,依照《廣告法》或者《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00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