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由國土資源部和天津市政府共同主辦的首屆城鄉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濱海新區高層論壇,在天津市濱海新區舉行。國土資源部部長、黨組書記、國家土地總督察徐紹史,天津市委副書記、市長黃興國出席並致辭。徐紹史在致辭中強調,要深入領會準確把握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實質,積極探索穩步推進城鄉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錫文出席併發言。國土資源部副部長、黨組成員鹿心社,天津市委常委、濱海新區管委會主任茍利軍,天津市副市長熊建平,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黨組成員蔣省三以及著名經濟學家周其仁、樊綱等權威專家出席。
徐紹史指出,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緊緊抓住農村改革發展這一事關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關鍵環節,作出了戰略部署,其意義重大,影響深遠。舉辦本次論壇,主要目的是回顧和總結改革開放30年來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特別是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經驗,深刻領會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創新,深入探討我國城鄉土地管理制度,特別是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創新,加快構建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的土地管理新機制。
徐紹史指出,今年是我國改革開放30週年。縱觀這一歷程,土地管理制度特別是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在持續不斷的探索和推進,極大地促進了農業生産力的解放和發展。30年前的改革開放始於農村,始於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變革。1978年開始,逐步形成以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為基礎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1992年後,土地承包期延長30年,以立法形式穩定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2004年後,國務院出臺3個文件,要求嚴格土地管理,嚴把土地閘門,堅守耕地紅線,節約集約用地。近幾年,國家批准設立了一批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國土資源部超前部署,及時跟進,主動與綜合配套試驗區的省市政府簽署了合作協議或備忘錄,圍繞耕地保護新模式、土地利用新機制、權益保障新舉措,共同探索城鄉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創新。各類試驗區正在發揮先行先試的優勢,探索和積累經驗。
徐紹史強調,在新形勢下,《決定》將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作為農村改革發展中的一項極為重要的任務。我們一定要把國土資源工作特別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放到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中去思考、謀劃和跟進,充分認識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作用和意義。黨的一系列文件和政策特別是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作出的《決定》,指明了我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重點。當下,最關鍵的是要準確把握精神實質,積極探索改革路徑,穩步推進各項改革。
首先,準確把握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關於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精神。一是健全嚴格規範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要堅持産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嚴格管理的原則。二是堅決落實兩個最嚴格的制度,就是要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落實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從嚴控制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下做到三個“不得”,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四是明確徵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嚴格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逐步縮小徵地範圍,完善徵地補償機制。五是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六是抓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配套政策,規範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第二,積極探索,特別是各類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要探索推進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創新。要按照《決定》關於規範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從實際出發,創造性推進各項改革試驗工作,特別是要以各類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為載體,在增強宏觀調控能力、落實耕地保護目標、提高保障發展能力、規範國土開發利用秩序、保護群眾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先行先試。當前,重點是建立健全耕地保護、節約用地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嚴格規範承包地流轉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嚴格宅基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和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規範推進徵地制度改革。通過各類試驗區的改革創新,形成耕地得到切實保護、各類用地得到基本保障、土地資産效益得到充分體現、農民權益得到有效保護的土地管理新格局,形成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的土地管理新機制,為全國創造鮮活經驗,提供典型示範。
第三,穩步推進,著力規範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各項改革都必須統籌謀劃,整體設計,積極探索,穩步推進。貫徹落實全會精神,必須不斷解放思想,推進制度創新,要把符合生産力發展要求、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規範,並以制度的形式確定下來;要把突破現行法律法規但又符合客觀實際、能夠促進生産力發展的做法,通過調整完善相應的體制、機制、法制予以肯定。在耕地保護等重點領域,需要隨著形勢的變化和發展,進一步規範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積極、有序、穩步地推進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把改革的成果及時上升為法律法規,特別是加快《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的修訂,做好與相關法律法規修訂的協調工作。(記者 田春華 呂苑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