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獲悉,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探礦權採礦權延續審批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級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嚴格依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申請的審批登記。
《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各級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要嚴格按礦産資源法律法規和行政許可法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申請的審批登記工作。凡已經受理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要一次全面清理,符合規定的要在一個月內完成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延續申請審批登記。凡報件不符合規定又不按要求補正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自行廢止。凡不能提交剩餘保有儲量等相關資料,不具備辦理延續登記條件的,應通知申請人辦理採礦許可證登出登記手續。自行廢止和登出的採礦權,登記管理機關應通知相關部門及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監督其停産。
二是因新增加審批條件和程序致使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審批難以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登記管理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先為申請人辦理短期勘查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延續手續,並限期要求申請人完成有關工作,在相關工作完成後再按有關規定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
三是各級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要對此前頒發的勘查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進行一次清理。凡因增加審批條件和程序,要求礦業權人提前補做工作的,應及時通知礦業權人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通知》指出,對不按法定時限完成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工作而引起嚴重後果的,國土資源部將依法追究登記管理機關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丁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