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稅局獲悉:從2009年1月1日起,由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將正式施行。除特殊情況外,對於納稅人的涉稅保密信息,自治區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都將依法為其嚴守秘密。
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是指稅務機關在稅收徵收管理工作中依法製作或者採集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涉及到納稅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納稅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納稅人、主要投資人以及經營者不願公開的個人事項。當然,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於保密信息範圍。
自治區地稅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稅務機關可以披露的納稅人的有關涉稅信息主要包括:根據納稅人信息匯總的行業性、區域性等綜合涉稅信息、稅收核算分析數據、納稅信用等級以及定期定額戶的定額等信息。
自治區各級稅務機關將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納稅人涉稅非保密信息的對外披露,同時,還將嚴格執行泄密彙報制度,及時掌握泄密情況。對延誤報告時間或者故意隱瞞、影響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的,根據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追究經辦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托亞 李洪華 龐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