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研究並原則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屋建築抗震設防管理辦法》,意味著寧夏境內的房屋,必須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等技術規範選址、規劃、設計、建造、監管,否則將受到政府規章的管制。
寧夏地處地震多發地帶,自治區黨委、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抗震減災工作,特別是去年汶川地震後,寧夏加大對各類房屋建築抗震設防的監管工作。自治區政府法制辦會同自治區建設廳等有關部門在反復調研基礎上形成《辦法(草案)》,提請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辦法(草案)》共43條,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建設、地震、教育、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屋建築抗震設防監督管理中的職責,明確規定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技術規範進行,對現有房屋建築抗震性能進行普查、鑒定、加固及使用作了具體規定。《辦法(草案)》要求學校、醫院、商場、敬老院、幼兒園、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抗震設防,必須按照高於當地其他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
凡達不到設防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報告,不允許使用、出售、出租;對於已建成的密集場所房屋建築、住宅、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房屋建築、具有重大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重要紀念意義的房屋建築,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房屋建築,須進行抗震性能鑒定並採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對於不履行職責且造成人民生命財産嚴重損失的,將受到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建築單位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違規,將受到最高3萬元不等的處罰。(記者 連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