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監督管理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現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2008年監管信息公開有關情況公佈如下:
一、監管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管理及規章制度建設情況
《條例》于2007年4月公佈以來,中國證監會高度重視信息公開工作,立即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了由辦公廳牽頭,會內各部門協作的工作機制,共同推進、指導、協調中國證監會監管信息公開工作。《條例》公佈以後,中國證監會即開始著手研究制定相關配套規章,根據行使證券期貨監督管理職能的實際情況,按照《條例》的相關要求,制定了《辦法》,于2008年5月1日起實施。《辦法》明確了監管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公開的範圍、保密審查機制、監督考核機制及其他相關工作機制。2008年5月1日《條例》和《辦法》實施後,結合監管信息公開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中國證監會監管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指引》、《中國證監會監管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指引》等一系列規範性文件,細化了相關工作流程,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的責任和義務,有力地推進了監管信息公開工作。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根據《條例》和《辦法》的相關規定,也制定了相應的監管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積極推動本機關的監管信息公開工作。
二、監管信息主動公開情況
(一)主動公開的組織與實施。按照《條例》的有關要求和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在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中國證監會制定了分階段、分批次實施主動公開監管信息的工作計劃,在2008年5月1日前,主動公開了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4月30日的監管信息;在2008年8月30日前主動公開了2003年到2007年的監管信息;2008年5月1日後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公開新生成的監管信息。
(二)主動公開監管信息的主要內容及數量。中國證監會主動公開的監管信息範圍包括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機構設置和工作職責、證券期貨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證券期貨市場發展規劃和發展報告、納入國家統計指標體系的證券期貨市場統計信息、行政許可事項核準結果、交易所上市品種的批准結果、監管對象名錄、市場禁入和行政處罰決定及其他監管信息等九大類。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國證監會共公開監管信息16063條,其中會機關公開7313條,派出機構公開8750條。
(三)新聞發佈情況。按照主動應對、主動引導的原則, 圍繞重要政策發佈、典型案件查處以及市場關注的話題,加強正面宣傳和釋疑解惑,推動新聞發佈制度化;加強典型案件和重要政策措施的深度報道,主動回應市場熱點,對不實傳聞予以快速反應和澄清,積極營造有利於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輿論環境。全年共組織新聞通氣會、媒體座談會50余次,組織媒體專訪40余次,發佈新聞稿130余篇。同時,完善輿論引導管理制度,加強與宣傳主管部門協調配合,推動有關部門制定網絡專項清理工作方案,建立轄區輿論引導責任制,明確各證監局對轄區媒體資本市場報道行為的監管責任,凈化網絡輿論信息環境,減少對市場參與主體的誤導。
(四)證監會公告發佈情況。2008年共編發中國證監會公告12期,其中公開發佈行政規章、規範性文件、行政許可決定、統計報表等1554篇。
(五)政策法規主動徵求公眾意見情況。為增強行政法規制定過程中的透明度,中國證監會逐步建立了重大政策法規主動徵求公眾意見的工作制度,根據廣大市場參與主體的意見完善相關法規。2008年中國證監會出臺部門規章7件,發佈規範性文件41件,以上文件的制定過程均徵求社會公眾或相關方面意見,並根據反饋意見對規章及規範性文件進行了修改。
三、依申請公開監管信息情況
2008年,中國證監會共受理監管信息公開申請18件,其中回復17件,申請人主動申請撤回1件。回復的申請中,公開監管信息的10件,不予公開的1件,其他6件均為監管信息不存在或不屬我會監管範圍。
四、依申請公開收費情況
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目前暫未對信息公開申請人進行收費,待相關部門出臺依申請公開收費標準後,再研究制定相關收費項目及金額。
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情況
2008年中國證監會收到因申請監管信息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1件,經中國證監會行政復議工作機構審查,決定維持原答覆意見並告知當事人。
六、監管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下一步工作計劃
監管信息公開工作是行政公開的有益探索,還在不斷完善之中,尚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主動公開監管信息工作實踐經驗還不夠,內容與公眾需求還存在差距,相關工作流程還不完善,有關工作人員的培訓也不及時。下一步,中國證監會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推進監管信息公開工作:
(一)加強對主動公開監管信息範圍的研究。目前《辦法》中對主動公開監管信息範圍作了規定,但實踐中具體情況層出不窮,下一步,中國證監會將按照《條例》和《辦法》確定的有關原則,進一步深入研究,逐步擴大主動公開監管信息的範圍,不斷滿足廣大公民對監管信息的需求。
(二)逐步完善工作流程。目前,監管信息公開法規建設基本成形,下一步需要繼續制定監管信息主動公開工作指引,進一步完善依申請公開相關工作流程,對轉辦及回復文件格式進行優化,提高工作效率,縮短回復工作時間。
(三)加強培訓督導工作。監管信息公開工作目前剛剛起步,部分工作人員對相關的工作制度和流程還不是很熟悉,下一步要加強培訓,逐步讓相關工作人員熟悉法規、了解原則、掌握流程。另外,還要加強對派出機構的工作指導,督促各單位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