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哈馬國政府關於互免持外交護照人員簽證的協定》于2月17日在巴哈馬拿騷簽署。雙方已完成本國法律程序並確認,上述協定自2009年6月15日起生效。
協定規定,持有效外交護照的中巴雙方公民,前往締約另一方臨時訪問,在締約另一方境內入、出、過境不超過三十日,免辦簽證;如需停留逾30日,應在入境前事先辦理簽證。中巴雙方持有效外交護照,派駐締約另一方的外交領事代表機構常駐人員及其家庭成員,任期內在締約另一方入、出、過境、停留,免辦簽證。
來華簽證處 二00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