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從市民政局獲悉,下週三即7月1日起,2009年北京市各區縣農村五保供養最低標準,將按照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和市統計局公佈的2008年度各區縣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確定標準並進行調整。
根據《北京市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實施細則》的規定,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辦理喪葬事宜等,對接受教育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還將按規定保障其接受教育所需費用或給予教育救助。
據介紹,因標準調整所需經費將由各區縣財政負擔。其中,農村分散供養五保對象中重殘人的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城市低保標準執行;已實行城鄉低保標準並軌的區縣,按分類救助系數1.15倍的標準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