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強化跨境關聯交易監控和調查的通知
國稅函[2009]3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進一步規範特別納稅調整管理,防止跨國企業在金融危機背景下將境外企業的經營虧損轉移至境內關聯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的規定,現就企業跨境關聯交易監控與調查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跨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承擔單一生産(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分銷或合約研發等有限功能和風險的企業,不應承擔金融危機的市場和決策等風險,按照功能風險與利潤相配比的轉讓定價原則,應保持合理的利潤水平。
二、上述承擔有限功能和風險的企業如出現虧損,無論是否達到準備同期資料的標準,均應在虧損發生年度準備同期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於次年6月20日之前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三、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對跨境關聯交易的監控,重點調查通過各種途徑將境外經營虧損(包括潛在虧損)轉移到境內以及將境內利潤轉移至避稅港的跨國企業,強化功能風險分析和可比性分析,選擇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確定企業的利潤水平。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