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推進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9〕1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礦産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108號)下發以來,各地高度重視,認真貫徹落實,在優化礦山開發佈局、提高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改善礦山安全生産狀況和礦山生態環境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由於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工作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關係的調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強,難度大,目前各地整合工作進展不平衡,一些地方運作不規範,整合工作不徹底。為進一步推進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工作,促進礦業持續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標任務
進一步推進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工作是礦産開發領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重要舉措,是調整礦産開發結構、推動産業升級、促進資源高效開發利用的有效途徑,是適應當前經濟形勢,實現礦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的具體部署。要通過進一步推進整合,全面規劃,突出重點,構建礦産資源合理開發利用長效機制。
(一)礦産資源勘查開發佈局進一步優化。按照成礦地質條件、礦産資源自然賦存狀況,科學編制礦産資源規劃、地質勘查專項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合理設置探礦權、採礦權,礦産資源勘查開發佈局趨於合理。
(二)礦産資源勘查開發規模化、集約化程度進一步提高。逐步提高礦産資源勘查技術水平,淘汰落後開採能力,積極創造條件實施整裝勘查、勘查開發一體化,推動礦産資源進一步向勘查開採技術先進、開發利用水平高、安全生産裝備條件優良和礦區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的優勢企業集聚,促進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水平進一步提高。
(三)礦山安全生産狀況、生態環境進一步改善。強化礦山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改善礦山安全生産條件,預防生産安全事故發生。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原環保總局《關於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建立健全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制訂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通過進一步推進整合,因礦山開發佈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隱患逐步減少,廢棄物得到妥善有效處置,污染物集中治理並達標排放,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進一步得到防控。
(四)礦産資源合理開發利用長效機制初步建立。 逐步建立以規劃為龍頭,以礦業權管理為核心,以準入制度為引導,以礦業權計劃投放為調節的礦業權管理制度體系;採用科學的採礦方法和選礦工藝,使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明顯提高;形成部門協作、上下聯動、共同推進礦産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長效機制。
二、基本原則
(一)進一步推進整合與産業結構調整相協調。結合國家産業規劃、政策和行業準入條件,優化礦産勘查開發結構和佈局,鼓勵上下游企業聯合重組,推動産業結構調整和升級,提高産業集中度,增強産業競爭力。
(二)礦産資源勘查與開發相銜接。遵循地質工作規律和市場經濟規律,統籌規劃地質找礦與礦産開發,努力推進勘查與開發一體化。
(三)資源效益與環境效益、安全生産相統一。綜合考慮各種效益,在發揮好資源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同時,實現礦山安全效益和礦區環境效益。
(四)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以規劃為依據,以資源為基礎,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進整合工作。
三、整合範圍
(一)國辦發〔2006〕108號文件規定的整合範圍。煤、鐵、錳、銅、鋁、鉛、鋅、鉬、金、鎢、錫、銻、稀土、磷、鉀鹽等15個重要礦種,以及其他對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具有較大影響的礦種;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採的小礦,一礦多開、大礦小開的礦區,小礦密集區,位於地質環境脆弱區範圍內的礦區;開採方法和技術裝備落後,資源利用水平低的礦山;生産規模長期達不到設計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隱患,社會效益、環境效益較差的礦山。
(二)探礦權整合範圍。具備統籌部署整裝勘查成礦地質條件的礦産資源勘查區;一個成礦區設置多個探礦權、佈局明顯不合理的勘查區;勘查投入達不到勘查實施方案要求、“圈而不探”的勘查項目;不符合礦區規劃或不適宜單獨設置採礦權的勘查項目;其他需要整合的勘查區及勘查項目。
四、總體部署和要求
2010年3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要求組織編制和審批整合實施方案,並報國土資源部備案。2010年年底前,按照經批准的進一步推進整合實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務,建立健全礦産資源管理有關制度,初步建立礦産資源開發利用長效機制。2011年起,整合工作轉入常態化管理。
(一)科學編制方案,實行分級審批。各地在加快推進已確定整合工作任務的基礎上,根據礦産資源規劃、地質勘查專項規劃、礦區總體規劃和産業政策,結合礦産資源潛力評價、礦産資源儲量利用調查和礦業權實地核查等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礦業權設置情況進行全面梳理,對需進一步推進整合的礦區逐一登記造冊,確定整合範圍,編制整合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明確2010年年底前必須完成的整合重點及目標任務。整合實施方案實行分級審批。整合礦區內礦山企業原採礦許可證均為市、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頒發的,整合實施方案可由市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報省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實施;其它整合礦區的整合實施方案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對已經批准的整合實施方案,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與實際情況不符,需要調整整合實施方案的,應儘快組織修訂,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合理確定整合主體,鼓勵優勢企業參與整合。地方人民政府應結合實際,從資金、技術、管理和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制訂整合主體標準,明確整合後的礦山建設規模、礦産資源開發利用、安全生産及環境保護指標。要注重運用經濟手段推進整合工作,切實保護參與整合的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在符合整合主體標準的前提下,應優先從整合礦區內産生整合主體。對礦區內參與整合的礦業企業均達不到整合主體標準,或者參與整合的礦業企業在規定整合期限內未達成整合協議的,當地政府可以優先選擇符合産業政策和佈局規劃的下游優勢企業作為整合主體;或者以招標方式規範引入優勢企業,公開、公平、公正地確定整合主體;或者將礦區內礦業權依法收回,統一規劃後按規定權限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體標準要求的企業出讓礦業權。鼓勵優勢企業充分利用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運用市場方式,實施整合,培育壯大礦業龍頭企業。
(三)規範證照辦理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礦區整合主體確定後,應及時劃定區塊或礦區範圍。對於應發放採礦許可證的,在劃定礦區範圍後,憑經評審備案的儲量核實報告、經審定的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經審查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頒發採礦許可證。礦山企業持該採礦許可證,須在兩年內完成採礦權有償處置及有關規定要件,開展生産系統改造,申辦其他相關證照;未取得相關證照前,礦山企業不得生産,採礦權不得轉讓、變更。負責整合工作的各相關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密切配合,協調行動,齊抓共管,進一步明確整合工作流程,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實行限時辦結、現場辦公、“一條龍”辦公等制度,依法為整合後的礦業企業換發相關證照。
(四)實施適度優惠政策,調動參與整合的積極性。按照整合實施方案,被整合礦業權周邊的零星邊角資源、不宜新設礦業權的深部資源可按計劃以協議方式出讓給整合主體。國土資源部將根據有關地方整合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在已確定的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基礎上,經稀有金屬部際協調機制協商,可適度調整其鎢、銻、稀土等礦種開採總量指標。對整合任務完成較好的地區,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優先考慮安排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國家戰略性礦産勘查項目、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及礦産資源保護項目。
(五)創新整合模式,推動礦産開發結構調整。統籌考慮礦産資源及礦山企業生産要素,以及企業制度、技術、人才、資金等要素,進一步推進多要素整合。各地要創新整合模式,總結推廣成功經驗。積極探索多元投入,實施聯合出資、整裝勘查,勘查開發一體化,風險共擔、成果共享、互利共贏的新模式。鼓勵整合主體向資源高效開發利用、資源綜合回收率高、應用深部找礦技術和難處理礦高效選冶技術的企業傾斜。鼓勵有實力的企業突破地區、所有制的限制,以多種方式對礦業企業進行重組,實現規模化開發,進一步提升産業集中度,增強産業競爭力。
(六)健全完善制度,促進礦産資源開發合理佈局和結構優化。加強礦産資源規劃管理,合理規劃重點勘查區和開採區,設置鼓勵、限制、禁止勘查區和開採區,優化礦産資源勘查開發佈局。完善勘查開採和規劃管理制度,積極推進探礦權出讓分區管理,提高勘查開採準入條件,建立探礦權退出機制,限期淘汰達不到標準的礦山。根據規劃合理設置礦業權,原則上一個礦區只設置一個主體。對於同一個礦區有多個探礦權的,探礦權轉採礦權時要整合成一個開採主體。探索建立探礦權合理投放機制和採礦權總量控制制度,積極推進探礦權有計劃投放。對整合工作成效明顯的地區,在符合礦産資源規劃的前提下,礦業權投放數量可給予傾斜;對未通過整合驗收的地區,調減其新設礦業權投放數量計劃指標。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領導,建立共同責任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整合工作的長期性、複雜性和艱巨性,認真履行整合工作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對整合工作的領導。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監察、財政、環境保護、商務、工商、安全監管監察、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國辦發〔2006〕108號文件的要求,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加強協調,相互配合,建立共同責任機制, 繼續加大對違規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切實鞏固並不斷擴大整頓規範工作成果,進一步規範整合工作中的礦業權審批、項目核準、生産許可、安全許可、環評審查、企業設立等各項管理行為,確保整合工作有序推進。
(二)加大力度,紮實推進整合工作。各地要結合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全面清理排查礦業權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加大整合工作力度,紮實開展整合工作。要切實抓好整合實施方案的編制並嚴格審查,確保整合實施方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學習借鑒一些地方先進整合工作經驗,在實踐中不斷創新。注重策略,耐心細緻地協調各方利益,先易後難,重點突破,全面推進。對已列入整合範圍的礦業企業,無故拖延整合的,要督促其限期開展整合;對借整合名義實施開發建設或非法生産的礦山企業,有關部門要通過聯合執法給予嚴厲打擊。各地要明確省、市、縣級整合重點礦區,制定掛牌督辦方案,分級對整合重點礦區實行掛牌督辦,限時完成整合工作任務;各級掛牌督辦重點礦區數量原則上不能少於本行政區域內確定整合礦區的30%;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隨時掌握掛牌督辦整合重點礦區工作進展情況,將督辦責任落實到人。凡未按整合實施方案完成整合工作任務的地區,自2011年1月1日起,不得新設礦業權。
(三)加強督導,確保整合工作規範實施。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整合工作的督導,及時研究解決整合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對整合礦區實地檢查,確保整合到位,防止走過場、假整合。嚴禁借整合之機,倒賣礦業權。加強整合礦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對整合工作中確定關閉的礦山,要依法吊銷其《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並對遺留的爆炸物品妥善處置;對整合工作中因開展生産系統改造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公安機關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頒發的採礦許可證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進行審批。對在協調確定整合主體、調整各方關係過程中採取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的礦業企業,要建立黑名單並予以曝光。強化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于2010年12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區域內整合工作自查驗收,並向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提交自查報告。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將於2011年一季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整合工作進行抽查。
(四)加強宣傳,發揮典型引導作用。各地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大力宣傳整合工作的重要意義、目標任務和工作成效,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多渠道、多方式宣傳正面典型,總結推廣典型經驗,發揮典型示範引導作用;通報、披露整合工作推進不力地區和弄虛作假行為。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將適時組織召開全國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經驗交流現場會。
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
工商總局、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煤礦安監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