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5日,廣東省長黃華華主持召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廣東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規定》。
《規定》明確,凡符合國家《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條件的,均可申請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農村五保供養,是指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為符合條件的農村困難群眾提供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供養形式實行集中和分散供養,由供養對象自願選擇。《規定》還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責和法律責任,明確了供養經費來源,要求將農村五保供養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務。
會議強調,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保障五保供養對象的基本生活,是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主要措施,是建設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各地要按《規定》要求,認真抓好落實,使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共享改革發展成果。該《規定》將經進一步修改後,由省政府頒布實施。
會議還研究了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