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當前社會關注的電動摩托車新標準問題,記者採訪了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有關負責人。
該負責人表示,《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等4項標準是經國家發改委、公安交管等部門同意,根據國家標準制修訂程序,在全國汽車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摩托車分會廣泛徵求意見,相關科研單位和專家多年反復論證的基礎上,由國家標準委于2009年批准發佈的。標準中規定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最高設計時速大於20公里,小于50公里,或重量大於40公斤且最高設計時速不大於50公里。除以上時速和重量的規定外,標準還對電動摩托車動力性能、轉向、燈光信號等多方面的安全技術要求進行了規定。符合標準的電動摩托車按照機動車管理。
該負責人表示,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輕便摩托車是具有明顯不同特點的兩種産品。1999年發佈實施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規定了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時速不超過20公里,整車質量(重量)不大於40公斤,一次充電後的續行里程不小于25公里,具有騎行功能。《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路內行使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目前消費者購買使用的,符合標準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車主不存在需要考駕照、上機動車牌照等問題。
該負責人認為,今年6月新批准發佈的4項“電動摩托車標準”與“電動自行車標準”界限明確,各成體系,産品概念和技術要求清晰,便於分清種類和規範管理。這些標準既對生産企業發展給予了充分的空間,又使産品在安全、環保和節能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既維護了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又有利於我國電動車産業的健康發展。新標準的出臺更加注重了保護人力自行車和行人的安全,也進一步規範和引導我國電動車行業的生産、銷售和使用。
電動輕便摩托車與電動自行車産品的主要區別在國家標準委網站已作了詳細説明,廣大消費者和有關方面可以登網詳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