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
和竣工環保驗收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
環發[2009]1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為建立“三同時”監督檢查機制,進一步規範竣工環保驗收管理,認真兌現“七項承諾”,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我部制定了《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竣工環保驗收管理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竣工環保驗收管理規程(試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竣工環保驗收管理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部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管理,建立“三同時”監督檢查機制,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及《環境保護部機關“三定”實施方案》,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環境保護部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不含核與輻射設施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竣工環保驗收管理。
第三條 建設項目依據規模、所處環境敏感性和環境風險程度,其竣工環保驗收現場檢查按Ⅰ、Ⅱ兩類實施分類管理。
第四條 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受委託承擔Ⅱ類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現場檢查。
第五條 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受委託承擔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建設項目“三同時”日常監督管理。
第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承擔驗收監測或調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準則與廉政規定》。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應客觀公正反映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及效果,對驗收監測或調查結論負責。第二章 “三同時”監督檢查
第七條 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抄送項目所在區域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省、市、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受環境保護部委託,分別負責組織開展“三同時”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向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開工建設情況,並定期書面報告“三同時”執行情況。
第八條 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跟蹤建設項目進展信息。
建設項目開工後,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及時制定並實施“三同時”監督檢查計劃;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制定日常監督管理計劃,並組織市、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實施。
第九條 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管理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文件為依據,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産工藝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是否發生重大變動;
(二)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與主體工程設計、施工、投産使用是否同步;
(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情況;
(四)施工期環境監理的實施情況;
(五)施工期環境監測的實施情況;
(六)前次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實情況;
(七)限期整改和行政處罰決定等落實情況。
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管理應當製作現場檢查記錄和取證詢問筆錄等書面記錄。
第十條 建設項目建成後,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應當及時編制“三同時”監督檢查報告報送環境保護部,作為該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的依據之一,並同時抄送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要求開展施工期環境監理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建成後,環境監理單位應當編制施工期環境監理報告,作為該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的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三同時”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建設項目存在“三同時”執行不到位、尚未構成環境違法的行為,應督促建設單位及時整改,並書面報告環境保護部。
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三同時”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建設項目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及時調查取證,提出處理建議,書面報告環境保護部:
(一)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産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擅自發生重大變動;
(二)超過法定期限開工建設,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重新審核;
(三)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四)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並投入試運行;
(五)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竣工環保驗收手續;
(六)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正式生産或者使用;
(七)其他環境違法行為。
環境保護部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查處情況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法律文書抄送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負責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限期改正通知書等的執行。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每季度第一個月的前十日之內,向環境保護部報送上一季度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情況;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內,報送上一年度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工作總結。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第一個月的前十日之內,向環境保護部報送上一季度轄區內建設項目“三同時”日常監督管理情況;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內,報送轄區內上一年度建設項目“三同時”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總結。以上材料同時抄送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建設項目監管檔案。第三章 竣工環保驗收管理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建成後,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文件、日常監督管理記錄、施工期環境監理報告,對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需要進行試生産的,應在接到試生産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徵求項目所在區域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意見後,做出是否允許試生産的決定。試生産審查決定抄送環境保護部及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依法進入試生産後,建設單位應及時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開展驗收監測或調查工作。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應在國家規定期限內完成驗收監測或調查工作,及時了解驗收監測或調查期間發現的重大環境問題和環境違法行為,並書面報告環境保護部。
第十八條 驗收監測或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後,由建設單位向環境保護部提交驗收申請。對於驗收申請材料完整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部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回執;對於驗收申請材料不完整的建設項目,不予受理,並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驗收申請材料包括:
(一)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申請報告,紙件2份;
(二)驗收監測或調查報告,紙件2份,電子件1份;
(三)由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公示材料,紙件1份,電子件1份;
(四)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要求開展環境監理的建設項目,提交施工期環境監理報告,紙件1份。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部對受理的建設項目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按月進行公示(涉密建設項目除外)。對公眾反映的問題予以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部受理建設項目驗收申請後,組織Ⅰ類建設項目驗收現場檢查;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或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受委託組織Ⅱ類建設項目驗收現場檢查,並將驗收現場檢查情況和驗收意見報送環境保護部。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部按月對完成驗收現場檢查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 經驗收審查,對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部在受理建設項目驗收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驗收審批手續(不包括驗收現場檢查和整改時間)。
建設項目驗收審批文件抄送項目所在區域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省、市、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經驗收審查,對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部下達限期整改,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限期整改要求的落實。
按期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設項目應重新向環境保護部提交驗收申請。
對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部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 對完成驗收審批的建設項目按季度進行公告(涉密建設項目除外)。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規程制定相應的規範性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附件:環境保護部審批的建設項目驗收現場檢查分類目錄
附:環境保護部審批的建設項目驗收現場檢查分類目錄
一、Ⅰ類建設項目
1.涉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大敏感項目。
2.跨大區項目。
3.化工石化:煉油及乙烯項目;新建PTA、PX、MDI、TDI項目;鉻鹽、氰化物生産項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烴、油及天然氣項目。
4.危險廢物集中處置項目。
5.冶金有色:新、擴建煉鐵、煉鋼項目;電解鋁項目;銅、鉛、鋅冶煉項目;稀土項目。
6.能源:單機裝機容量100萬千瓦及以上的燃煤電站項目;煤電一體化項目;總裝機容量100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站項目;年産200萬噸及以上的油田開發項目;年産10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國家規劃礦區內年産300萬噸及以上的煤炭開發項目;總投資50億元及以上的跨省(區、市)輸油(氣)管道幹線項目。
7.輕工:20萬噸及以上制漿項目、林紙一體化項目。
8.水利: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的國際及跨省(區、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
9.交通運輸:200公里及以上的新、改、擴建鐵路項目;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1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項目;新建港區和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新建機場項目。
10.總投資50億元及以上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中的社會事業項目。
二、Ⅱ類建設項目
Ⅰ類建設項目以外的非核與輻射項目。
我部根據管理需要,適時調整分類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