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關於印發《2010年煤礦安全工作要點》的通知
煤安監辦〔2010〕9號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有關中央企業:
根據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全國安全生産電視電話會議、全國安全生産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定的年度工作要點,現將《2010年煤礦安全工作要點》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並及時上報相關工作進展情況。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年二月十日
2010年煤礦安全工作要點
2010年煤礦安全工作的總體思路是: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煤礦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産年”活動,深化“三項行動”和“三項建設”,進一步強化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安全基礎工作、宣傳教育和隊伍建設,著力抓好超前防範、著力抓好安全執法、著力抓好責任落實,推進煤礦安全生産工作向規範化、科學化、法制化方向發展,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實現全國煤礦安全生産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
根據上述總體思路,要突出抓好以下8個方面、39項重點工作:
一、強化安全監察監管,加大煤礦安全執法力度
按照深化安全生産執法行動的部署要求,嚴格行政執法,推動建立規範完善的煤礦安全生産法治秩序。
1. 嚴格依法實施監察。認真組織開展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計劃,確定監察執法的重點地區、重點企業和重點環節,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對執法計劃執行情況的考核,提高監察執法效能。
2. 嚴格煤礦安全準入制度。嚴格煤礦重大建設項目安全核準,強化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加大對建設項目、整合技改礦井的監察監管力度,嚴防邊施工邊生産;嚴格煤礦安全許可證頒發管理,加強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産條件的專項監督,督促各類煤礦企業持續保持安全生産許可條件。
3. 嚴厲打擊煤礦非法違法行為。健全完善聯合執法機制,根據階段工作重點和轄區安全生産實際適時組織開展聯合執法,依法依規嚴厲打擊煤礦非法違法生産建設行為,嚴防已關閉小煤礦“死灰復燃”,嚴肅查處各類違規違章行為,加大對煤礦生産建設過程中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4. 強化安全生産跟蹤執法。抓住執法重點,加強跟蹤執法,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堅決杜絕非法違法行為前糾後犯、明糾暗犯,嚴防發生新的非法違法生産建設行為。同時,要加大對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的曝光力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5. 加強協作聯動。緊緊依靠地方政府,進一步明晰職責關係,加強檢查指導,落實地方煤礦安全監管責任;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本級政府相關部門、下級政府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各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要健全落實安全生産“一崗雙責”制度,推動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行為的進一步規範完善,落實完善工作聯動機制,形成更大的煤礦安全工作合力。
6. 積極創新監察監管工作方式方法。進一步轉變煤礦安全工作的思想觀念和方式方法,把工作的著力點放在源頭治本和超前防範上,放在督促“兩個主體責任”的落實上,及時研究轄區內煤礦安全新情況、新問題,採取強化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的新對策、新措施,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二、抓住重中之重,進一步深化煤礦瓦斯防治工作
深入學習和貫徹落實溫家寶總理、張德江副總理關於煤礦瓦斯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紮實開展煤礦隱患治理行動,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
7. 認真落實先抽後採、抽採達標的要求。把瓦斯抽採能力和達標煤量作為生産能力核定的重要依據,嚴防超能力生産,嚴禁應抽採瓦斯而未建立抽採系統的和煤層瓦斯抽採不達標的礦井組織生産。
8. 堅決貫徹煤與瓦斯突出防治規定。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區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建立和完善防突機構與隊伍,做到不掘突出頭,不採突出面;嚴禁未按要求採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達不到防突要求的礦井開展採掘活動,對具有突出危險又不具備防突能力的小煤礦,堅決依法實施關閉。
9. 嚴格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和突出礦井鑒定工作。對近3年來降低瓦斯等級的礦井,組織具備資質的仲介機構重新進行鑒定;對發生瓦斯動力現象、開採水平已達到相鄰突出礦井始突深度的,責成煤礦企業及時進行突出鑒定,並採取有效防範措施。
10. 著力構建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深入開展小煤礦和大中型煤礦瓦斯治理專項整治,深入推進瓦斯治理“雙百工程”建設,確保到年底完成示範礦井和示範縣(區)的建設目標。
11. 促進採煤採氣協調開發。配合相關部門推動理順採煤採氣“一體化”,強力推進煤層氣開發和瓦斯抽採利用;加大瓦斯抽採、防治突出、通風和監控系統的改造力度,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三、繼續淘汰落後生産能力,推進煤炭産業結構調整
認真貫徹落實《關於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指導意見》,結合深化安全生産“三項行動”的要求,進一步鞏固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成果,推進煤炭産業結構調整優化。
12. 鞏固擴大煤礦整頓關閉成果。繼續關閉資源枯竭、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和不符合産業政策的小煤礦,堅決完成“十一五”後三年關閉2500處小煤礦的任務,確保到今年底把小煤礦數量控制在1萬處以內。
13. 加快推進資源整合進度。進一步加快工作進度,提高辦事效率,促進簡化合併工作程序;嚴格執行已批復項目的資源整合進度安排,對未按期完成改造的煤礦要取消整合資格。
14. 研究借鑒各地有效經驗。借鑒各地資源整合、大礦兼併小礦等有效做法,積極支持、引導大型煤礦企業整合地方小煤礦的工作,全面提升小煤礦安全管理水平。
15. 充分發揮政策激勵作用。督促各地研究相關經濟政策,用好煤礦整頓關閉“以獎代補”專項資金,並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配套政策措施,充分發揮政策激勵作用。
16. 探索建立小煤礦正常退出機制。嚴把煤礦安全準入門檻,研究完善關閉小煤礦的政策和措施,大力推進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制度化、常態化。
四、全面加強安全基礎管理,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
通過狠抓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加強煤礦現場管理、技術管理,強化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夯實煤礦安全生産基礎,不斷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
17. 深入持久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督促各地落實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的指導意見,組織對申報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的煤礦進行審核、公示和命名錶彰,積極實施本質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大力推動崗位達標、專業達標、企業達標;大力推行煤礦安全文化建設示範工程,逐步推動煤礦企業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産長效機制。
18. 進一步加強煤礦班組建設。深入學習推廣“白國周班組管理法”,強化以班組為核心的現場安全管理,建立以安全生産為重點的班組考核機制;會同全國總工會制定評選表彰管理辦法,在全國煤礦評選表彰安全班組長、群監員和安全班組。
19. 督促做好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繼續推進“教考分離”,強化煤礦“三項崗位”人員培訓,繼續組織實施“萬名班組長培訓工程”;進一步明確安全培訓職責,落實監管責任,組織開展煤礦安全培訓專項監察,加強對煤礦安全教育培訓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20. 不斷加強煤礦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建立完善煤礦職業安全健康工作體系,督促企業嚴格落實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切實改善作業環境,源頭控制、有效防範煤礦職業危害。
五、突出預防為主,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
進一步堅持預防為主,完善工作機制,發揮政府推動、示範帶動、監管促動的作用,通過切實有效的監察監管,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
21. 進一步健全完善煤礦企業安全生産責任體系。強化對煤礦企業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産的監督、考核等制約機制,強力推進煤礦安全生産管理體系建設,不斷完善安全技術措施,形成完整的規章制度體系,提高現場安全管理水平,切實將安全生産責任落實到各煤礦、區隊和班組,落實到每個崗位和每名員工。凡是安全生産責任不落實的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整改,到期不實行整改的,責令其停産或依法予以關閉。
22. 深入紮實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活動。繼續深化對礦井生産系統及瓦斯治理、水害預防、頂板管理、勞動組織等方面隱患排查治理,嚴格煤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強化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措施、資金、時間和預案“五落實”,強化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監控手段,切實搞好隱患整改效果評價,有效消除事故隱患。
23. 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切實保障廣大煤礦職工監督職責的落實,充分發揮職工群眾和全社會對安全生産的參與和監督作用,努力維護煤礦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24. 依法加強和改善煤礦生産能力管理。煤礦企業應當依據登記生産能力,按照均衡原則,安排季度、月度生産計劃,合理組織生産,嚴禁超能力生産。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定期對監管範圍內所有煤礦的登記生産能力和按登記生産能力組織生産情況進行檢查。
25. 大力推進煤礦企業安全生産誠信建設。加強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産誠信機制建立情況的督導,促進深入開展煤礦安全生産誠信創建活動;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對安全生産誠信度較低的煤礦企業,特別是列入“黑名單”的煤礦企業採取措施進行懲治;積極爭取各級地方政府結合當地煤礦企業實際,制定完善促進煤礦安全生産誠信建設的相關經濟激勵政策。
六、加大事故防範和查處力度,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
依法依規嚴肅查處煤礦事故,嚴格事故責任追究;加強輿論引導,形成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的安全生産輿論監督網絡,充分發揮事故的警示教育作用。
26. 嚴格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嚴格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三項基本要求和“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履行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職責,嚴肅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進一步加大對違法非法生産導致事故和事故後瞞報、謊報、遲報、逃匿行為的查處和責任追究力度。
27. 落實和完善各項制度措施。進一步健全完善和落實事故後約談、現場分析會、事故通報和跟蹤督導制度,促進事故防範措施和責任追究的落實;加強輿論引導,形成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的煤礦安全生産輿論監督網絡。
28. 健全完善事故調查處理協調機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絡溝通,進一步提高煤礦事故調查效率,確保事故按期結案;協同組織開展對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推進事故責任追究落實到位。
29. 堅持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進一步加強事故分析,切實吸取教訓,加強和改進防範工作;加強對各類事故防範措施和對策的總結提煉,及時上升為規程、標準。
七、充分發揮科技支撐和政策引導作用,推進煤礦企業安全發展
進一步落實“科技興安”戰略,推動煤礦安全技術進步;進一步在強化法規制度、標準規範、政策引導上下功夫,不斷健全完善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章體系,從制度上進一步約束企業安全生産行為。
30. 不斷提高煤礦安全裝備水平。積極推廣應用煤礦安全先進適用技術,強力提高裝備水平、提高煤礦機械化程度,嚴格淘汰落後和禁止使用的技術裝備與工藝;配合有關部門積極組織搞好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加快安全技術改造工程建設進度。
31. 學習借鑒發達國家煤礦安全先進經驗。做好學習借鑒南非等發達採煤國家煤礦安全先進適用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工作,開展煤礦井下“救生艙”等避險設施建設的應用試點工作。
32. 發揮安全生産技術支撐作用。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涉及煤礦安全生産的評價、檢測、培訓等仲介機構的業務指導與日常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仲介機構的行為;建立健全專業配置科學、分佈合理、工作有保證的安全技術專家庫,充分發揮專家和科研院校的科技支撐作用;加強煤礦科技成果推廣應用,開展對口技術交流合作,組織開展“百名專家進企業”等活動,推動煤礦安全科技的普及,提升煤礦災害防範與治理技術水平。
33. 不斷健全完善煤礦安全法規標準體系。積極推進《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煤礦生産能力核定辦法》等法規、規程、規章的修訂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産法規標準體系。
34. 不斷完善煤礦安全工作政策措施。進一步完善推進煤礦瓦斯治理、整頓關閉和基礎管理等重點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並研究制定操作性強的相關配套實施細則、標準,促進煤礦安全生産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煤礦安全生産“十一五”規劃執行情況的調研,主動做好制定煤礦安全生産“十二五”規劃相關工作。
八、加強隊伍建設,努力提高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執行力
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紀委十七屆四次、五次全會、國務院第三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不斷強化煤礦安全監察監管隊伍自身建設,紮實推進全系統“五型機關”創建工作;通過加大安全宣傳工作力度,進一步營造加強煤礦安全工作的社會輿論氛圍。
35. 不斷提高全系統的執法素質和履職能力。定期組織煤礦安全監察監管人員進行政治理論和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培訓,開辦監察分局局長專題研究班,加強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之間的交流以及與其他執法部門的業務交流,努力建設學習型黨組織、學習型領導班子、學習型監察監管隊伍,紮實推進全系統“五型機關”創建工作。
36. 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建立和完善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煤礦安全重點地區、重點企業的聯絡點制度,加強現場調查研究和檢查指導,做到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堅持執法分析制度,確保行政執法嚴格規範。
37. 嚴格依法規範行政監察。強化執法考核與監督指導,加強制度建設和督促檢查,健全完善監察執法業務述職制度,不定期組織對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執法情況進行檢查;完善閉合監察等工作機制,加大執法監督力度。
38. 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落實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健全反腐倡廉制度、強化監督制約、加強作風建設等要求,不斷加強全系統廉政勤政建設。
39. 加大煤礦安全宣傳工作力度。集中宣傳一批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先進典型、基層執法人員的先進事跡和煤礦企業的典型經驗,在全系統開展“爭當安全發展的忠誠衛士”主題實踐活動,大力營造煤礦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圍和輿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