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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稽查工作管理辦法》印發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3月12日   來源: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關於印發《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稽查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稽[2010] 4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

    現將《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稽查工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一○年一月七日

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稽查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領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有效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稽查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稽查工作,是指對住房保障、城鄉規劃、標準定額、房地産市場、建築市場、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建築節能、住房公積金、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名勝區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取證,核實情況並提出處理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稽查辦公室(以下簡稱部稽查辦)負責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的稽查工作。

    第四條 稽查工作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以及重大案件集體研判的原則。

    第五條 部稽查辦在稽查工作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

    (二)按照規定權限對建設活動進行檢查,依法制止違法違規行為;

    (三)查清違法違規事實、分析原因、及時報告稽查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建議;

    (四)督促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落實轉發的稽查報告提出的處理意見;

    (五)及時制止稽查工作中發現的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等違法違規行為,並責成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理;

    (六)接受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對其交送的重要違法違規線索直接進行稽查;

    (七)依法或根據授權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稽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

    稽查人員執行公務應遵守回避原則。

    第七條 稽查工作一般應按照立案前研究分析、立案、稽查、撰寫稽查報告、督辦、結案和歸檔等程序開展。

    第八條 部稽查辦可通過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舉報、直接檢查、部有關業務司局以及相關單位移送等途徑,發現違法違規線索,認為有必要查處的,報經部領導批准後,開展稽查工作。

    對部領導的批辦件應直接稽查,或轉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稽查,部稽查辦跟蹤督辦。

    第九條 開展稽查工作前,應分析案情,並與部有關單位溝通情況,制定工作方案,明確稽查重點、時間、地點、方式和程序等。

    對於案情複雜,涉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應主動與其溝通協調。也可根據需要確定是否商請有關部門參加或邀請相關專家參與稽查工作,建立聯合查處機制。

    第十條 開展稽查工作應當全面調查並收集有關證據等,客觀、公正地反映案件情況,分析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稽查人員在稽查工作中,有權採取下列方式或措施:

    (一)約談被稽查對象,召開與稽查有關的會議,參加被稽查單位與稽查事項有關的會議;向被稽查單位及有關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並製作調查筆錄;

    (二)查閱、複製和攝錄與案件有關的資料,要求被稽查單位提供與稽查有關的資料並做出説明;

    (三)踏勘現場,調查、核實情況;

    (四)依法責令違法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對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抽樣檢查等;

    (五)依法先行登記保存證據;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條 稽查人員依法履行稽查職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稽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合同、協議、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隱匿和偽報。

    第十三條 被稽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稽查人員應當及時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

    (一)阻撓稽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或拖延向稽查人員提供與稽查工作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三)銷毀、隱匿、塗改有關文件、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的;

    (四)阻礙稽查人員進入現場調查取證、封存有關證據、物件的;

    (五)其他妨礙稽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十四條 稽查工作結束後,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查報告(附必要的稽查取證材料)。稽查報告一般包括案件基本情況、調查核實情況(包括存在問題和發現的其他情況)、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以及其他需要説明的問題等方面內容。

    第十五條 重大案件的稽查報告應集體研判。

    第十六條 稽查報告以部辦公廳函轉發給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稽查報告轉發給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後,部稽查辦應要求其做好處理意見的落實工作,按照規定的時間回復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 部稽查辦轉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查辦的案件,原則上要求在收到轉辦函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回復調查處理意見。特殊情況可提前或適當延長。

    第十九條 對於稽查報告中有明確處理意見的案件,應將督辦情況和處理意見落實情況報部領導批准後,方可結案。

    第二十條 結案後,稽查人員應將稽查的線索、立案材料、取證材料、憑證、稽查報告、督辦結果等材料,根據檔案管理規定,分類整理、立卷、歸檔和保存。

    第二十一條 對被稽查對象的處罰和處分,實行分工負責制度和處罰結果報告制度。

    法律、法規規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做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決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

    法律、法規規定由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有關部門做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決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有關部門實施,並將處理結果報告上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涉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職責的問題,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處理。

    第二十二條 稽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被稽查單位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隱匿不報的;

    (二)與被稽查單位串通編造虛假稽查報告的;

    (三)違法干預被稽查單位日常業務活動和經營管理活動,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四)其他影響稽查工作和公正執法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稽查人員在履行職責中,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處理。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稽查工作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建設部發佈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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