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切實把好資産管理的“出口”關,近日甘肅省正式出臺《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管理暫行辦法》。今後,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所屬土地、房屋和車輛等資産,要按照“先報批,後處置”的原則,經省財政廳或主管部門批復後,方可進行資産處置。
根據《辦法》規定,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産的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市場方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對土地、房屋及構築物的處置,必須按規定的程序報財政部門,經現場查看,審核批准後,單位憑省財政廳的批復到國土和房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産證及過戶等相關手續,按批准的方式進行處置。對車輛等交通運輸設備,將按照以存量確定增量的原則,根據新增資産配置預算的要求,在省財政廳資産管理部門辦理購置、過戶和調配手續;對車輛等交通運輸設備的出售、轉讓和調撥,由省財政廳資産管理部門統一處置。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及構築物的拆除和報廢,要按規定的程序報財政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拆除和報廢;對車輛等交通運輸設備的報廢,必須經鑒定機構進行技術鑒定,由單位持報廢證明和相關申請材料報省財政廳審批。
省財政廳有關負責人表示,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國有資産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等費用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對違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規定,擅自處置國有資産,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記者 盧吉平 實習生 劉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