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從1994年開始建立最低工資制度至今已經16年,2009年前,每年進行調整,平均增幅為10.02%,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一直處於全國前列。2009年為了應對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按照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求,考慮到企業面臨的困難,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沒有調整。
2010年根據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就業狀況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經市長專題會討論通過,本市將大幅調高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從800元/月,調整為960元/月,增加160元/月,增長幅度為20%。
同時,對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最低工資標準一併調整。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9.6元/小時提高到11元/小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22元/小時提高到25.7元/小時。
北京市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最低工資標準從2010年7月1日起執行。
最低工資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不應把最低工資作為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經營情況和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與工會組織和勞動者協商,合理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和工資標準,並隨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逐步提高職工工資水平,使勞動者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生産經營正常的企業,原則上應高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工資;因生産經營困難確需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全體勞動者或部分崗位勞動者工資的,應當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或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企業,要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保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應得工資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發佈後,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都要依照新標準執行。本市各級勞動保障執法監察部門要加大查處企業違反最低工資有關規定行為,通過開展專項執法檢查與受理職工投訴、舉報相結合,維護廣大職工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