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城市照明管理,促進能源節約,改善城市照明環境,日前,住房城鄉建設部發佈了《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對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節約能源、管理維護等方面的要求。《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照明規劃和建設方面,《規定》指出,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組織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設施,應當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定各類區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標準,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與城市道路、住宅區及重要建(構)築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城市照明規劃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
《規定》要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制定城市照明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優先發展和建設功能照明,嚴格控制景觀照明的範圍、亮度和能耗密度,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限時全部淘汰低效照明産品。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對城市景觀照明能耗等情況進行檢查。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行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城市照明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方面,《規定》明確,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單位,具體負責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等。違者將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