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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總署:支持記者進行正常合法的輿論監督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31日   來源:新聞出版總署網站

    7月28日,“《經濟觀察報》記者因報道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內幕遭全國通緝。”這則微博消息引爆網絡。發帖者稱,《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因為報道了上市公司凱恩股份關聯交易內幕,遭到凱恩股份所在地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網上通緝。

    新聞出版總署密切關注此事,總署新聞報刊司在第一時間要求浙江省新聞出版局與麗水市公安局溝通調查了解詳情,同時約談經濟觀察報社相關負責人,並表示支持媒體記者進行正常合法的輿論監督。

    浙江省新聞出版局及時與有關部門取得聯絡並調查後獲悉,7月28日,在浙江省公安廳的指導下,麗水市公安局組織有關專家連夜對該案的有關證據和辦案程序進行審核。

    麗水市公安局調查核實後認定:遂昌縣公安局目前對仇子明因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採取刑事拘留的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責令遂昌縣公安局立即撤銷對仇子明的刑事拘留決定,並向記者本人賠禮道歉。遂昌縣公安局于7月29日上午10時,撤銷了對仇子明的刑事拘留決定。同時,麗水市公安局將對該案件辦理情況作進一步的調查,查明情況後依照法律規定追究責任。

    此事一齣,維護記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再次引起了大家的關注。新聞出版總署新聞報刊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聞機構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權、採訪權、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新聞機構及其派出的采編人員依法從事新聞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

    新聞出版總署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兩年來,新聞出版總署出臺了一系列的規範性文件,修訂相關法規,從法規制度建設上加強記者權益保護。

    2007年,總署發出《關於保障新聞采編人員合法採訪權利的通知》,規定有關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為新聞機構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新聞采編人員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2008年,總署發出《關於加強新聞采編活動保障工作的通知》,規定對干擾、阻礙、報復、陷害新聞機構及其采編人員依法開展輿論監督,造成惡劣影響的,由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9年,總署組織力量,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修訂了《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這兩個《辦法》增加了關於保障新聞媒體及分支機構、新聞記者的合法新聞採訪權、輿論監督權等相關權益,維護新聞機構、采編人員和新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障新聞記者的知情權、採訪權、發表權、批評權、評論權。

    今年,新聞出版總署將繼續深入貫徹執行兩個《辦法》,下半年將就《辦法》貫徹執行情況到各地進行專項檢查,要求各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加大對新聞媒體及其合法權益的保護。(牛春穎)

新聞出版總署要求堅定不移推進新聞出版體制改革

    新聞出版總署7月29日發出通知,要求各省(區、市)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中國出版集團公司、署直各單位、署管各社會團體,認真學習宣傳貫徹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以《講話》為動力繼續堅定不移地推進新聞出版體制改革。

    通知指出,胡錦濤總書記重要講話強調必須順應時代要求,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7月27日,新聞出版總署黨組書記、署長柳斌傑主持召開總署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擴大)會議,認真傳達學習胡錦濤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對做好《講話》精神的深入學習宣傳貫徹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對繼續堅定不移地推進新聞出版體制改革作出具體部署。>>>詳細內容

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更好地完善版權監管平臺

    7月29日,由國家版權局舉辦的國家版權監管平臺應用培訓會在京舉辦。此次培訓會是為了總結監管平臺相關工作,介紹應用方法,加強應用實踐,從而進一步提高版權管理部門應用監管平臺的積極性和版權執法效率。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在培訓會上希望,各地版權局能利用好監管平臺,並通過實踐更好地完善監管平臺。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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