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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做好配套工作 支持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8月17日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自2009年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各項跨境人民幣業務平穩運行,試點地區至今已擴展至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隨著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的逐步深入,持有人民幣的境外機構逐步增多,客觀上存在購買人民幣金融資産的需求。為了配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拓寬人民幣資金回流渠道,2010年8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關於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0]217號)(以下簡稱《通知》),允許相關境外機構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試點,並對試點期間境外機構的範圍、準入方式、投資運作模式等事項進行了明確和規範。

    試點期間,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參加銀行和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均可申請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投資。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後,境外機構可在核準的額度內,以其開展央行貨幣合作、跨境貿易和投資人民幣業務獲得的人民幣資金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另外,《通知》還從運作模式、關聯交易、市場監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以防範風險,促進市場平穩運行。

    目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交易流通的債券品種包括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金融債券等十多個品種,是人民幣機構投資者進行流動性管理和資産負債管理的重要平臺。允許相關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可為境外機構依法獲得的人民幣資金提供一定的保值渠道,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的必要配套舉措,將有利於促進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開展。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
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
銀發〔2010〕217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了配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拓寬人民幣回流渠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以下簡稱境外機構)是指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以下簡稱境外央行),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以下簡稱港澳人民幣清算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參加銀行(以下簡稱境外參加銀行)。

    參加跨境服務貿易試點的其他境外金融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適用本通知有關規定。

    二、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人民幣資金應當為其依照有關規定開展央行貨幣合作、跨境貿易和投資人民幣業務獲得的人民幣資金。

    三、境外央行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機構基本情況説明;

    (二)人民幣資金來源及規模説明;

    (三)擬投資額度及計劃書;

    (四)債券投資相關負責人員基本情況表;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和境外參加銀行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述(一)至(五)項列明的有關材料;

    (二)與境內代理銀行簽署的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如有);

    (三)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登記註冊文件或本國(地區)監管機構批准成立的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簽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五)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監管機構重大處罰的説明;

    (六)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五、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後,境外機構可在核準的額度內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債券投資業務,具體方式為:

    (一)境外央行和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可委託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直接向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申請開立債券賬戶,向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申請辦理債券交易聯網手續。

    (二)境外參加銀行應當委託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六、境外機構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等相關賬戶管理規定,在境內銀行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納入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專門用於債券交易的資金結算。每家境外機構只能開立一個人民幣特殊賬戶,其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應當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復文件,無需出具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並由開戶銀行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準。

    開戶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履行相關外債統計監測的義務,及時、準確地向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境外機構資金匯出入等情況的報表。

    七、境外機構不得與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機構)等關聯企業進行債券交易。

    八、境外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債券投資業務,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規定,並接受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的自律管理。

    九、受託為境外機構代理債券交易和結算的結算代理人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

    十、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做好對境外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結算行為的一線監測工作,將有關情況按季上報中國人民銀行,並抄送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十一、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應當做好對境外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結算等行為的自律管理工作。

    十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根據本通知分別制訂相關操作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同意後實施。

    十三、境外機構依照本通知辦理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宜應當使用中文,中文文本與外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十四、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具有債券結算代理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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