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批准發佈《廣播電視衛星地球站建設標準》的通知
建標[2010]96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關於印發<2006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投資估算指標、建設項目評價方法與參數編制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06]172號)要求,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組織編制的《廣播電視衛星地球站建設標準》,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發佈,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廣播電視衛星地球站建設項目的審批、設計和建設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關於嚴格控制建設標準,進一步降低工程造價的有關要求,認真執行本建設標準,堅決控制工程造價。
本建設標準的管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