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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解讀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28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制定《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1. 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必要之舉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和航運業的快速發展,海上污染危害性貨物運輸量持續增長,船舶裝卸、過駁、油料供受等有關作業活動日益頻繁,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風險也越來越大,尤其是船舶溢油事故對自然環境、水産養殖和旅遊資源等造成的損害更是難以彌補。據統計,1973年至2009年,我國沿海共發生船舶溢油事故2821起,平均每4到5天發生一起,近幾年我國船舶溢油事故進入高發期,給海洋環境造成了嚴重威脅。同時,我國也尚未針對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制定一部系統的規章。因此,為規範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的污染防治管理,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推進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有必要制定相關規章。

    2.貫徹實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必要舉措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防污條例》)已于2010年3月1日生效。《防污條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別對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一般規定、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船舶有關作業活動的污染防治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為制定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提供了立法依據。《防污條例》的規定較為原則,設定了防治船舶污染的相關制度,但是沒有明確在制度執行過程中所必需的操作性規定,因此需要在上位法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配套規章對其予以細化和明確。

    3.履行相關國際公約的必要措施

    國際海事組織(IMO)先後通過了《73/78防污公約》及其六個附則,對船舶油類、有毒液體物質、包裝有害物質、生活污水、船舶垃圾與大氣污染的預控做出了系統而詳細的規定,包括船舶防污證書文書的配備、防污染結構、防污染設備配備、污染物排放控制等各方面要求。該公約對加強海洋環境保護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已成為加入國家最多、實施最為廣泛的公約之一,我國也已加入《73/78防污公約》及其全部六個附則。作為《73/78防污公約》締約國,我國必須全面履行公約及其附則各項要求,包括制定相應的國內法規,確保公約各項要求得以嚴格執行。因此,建立專門的規章,使現行規定與公約最新要求相一致,做好與《73/78防污公約》公約全面接軌,對提高我國的履約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的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建立了完善的船舶污染預防制度體系,不僅從制度建設上滿足了依法行政的要求,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提供了法制保障;同時也將進一步引導和規範主管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使船舶及相關作業的行為更為有序,更為規範,使主管機關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責更加明確。

    二是樹立了環保與安全並重、責任共擔的理念,對提高個人、企業與政府的海洋環境保護責任意識具有積極的意義。

    三是有助於提高船舶和有關作業活動的安全與污染防治水平, 從保護海洋環境、發展海洋經濟、實現海運業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引導海運業的良性發展,促進海運業結構的調整,為我國從航運大國邁向航運強國提供制度性保障。

    《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如何對船舶有關作業實施管理

    《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建立了完善的船舶有關作業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體系,形成了對船舶有關作業污染預防的閉環管理,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實施作業單位備案管理,包括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每月應將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處理情況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從事污染危害性貨物裝卸作業的碼頭、裝卸站應具有相應安全裝卸和污染物處理能力並經海事管理機構公佈;從事船舶油料供受作業的單位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船舶修造、水上拆解作業地點應經海事管理機構確定並公佈等。通過對作業單位實施備案管理,可以掌握作業單位的作業安全與污染防治能力和作業情況,有效實現對船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防治的源頭管理。

    二是實施作業申報審批管理,第九條規定船舶從事相關作業活動應取得海事管理機構的許可;第十五條規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進行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作業,應經海事管理機構批准;第二十五條明確了污染危害性貨物適運申報和船舶適載申報制度;第三十六條明確了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申報審批要求。通過實施作業申報審批管理,提高了船舶有關作業活動的準入門檻,明確了作業安全與污染防治要求,使船舶有關作業更為規範有序。

    三是實施作業現場監督檢查,第三十三條規定了污染危害性貨物集裝箱開箱查驗制度;第三十九條確立了供受油作業監督檢查制度;第四十九條規定了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通過對船舶有關作業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有助於督促船舶和作業單位落實作業安全與污染防治要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保障船舶有關作業安全與海洋清潔。

    《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主要的規定要求

    《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共分七章,六十二條,概括起來,主要體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海事機構管理職能和船舶有關作業活動範圍。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全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工作,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職責權限,具體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工作。船舶有關作業活動,是指船舶污染物接收、裝卸、過駁、清艙、洗艙、油料供受、修造、打撈、拆解、污染危害性貨物裝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等活動。

    二是明確了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的一般要求,包括船舶應當持有規定的證書和文書,船員和從事有關作業活動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港口、碼頭和裝卸站及從事有關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污染防治能力,船舶從事相關活動應當取得海事管理機構批准,並確立了高污染風險作業活動的可行性研究制度。

    三是建立了完善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管理制度。船舶經營人應當在污染物接收作業前明確指定所委託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進行污染物接收作業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批准,作業中應遵守有關標準和規程,採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作業完畢後應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單證,並將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污染物處理單位進行處理,避免船舶污染物造成“二次污染”,從而實現對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的閉環管理。

    四是明確了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管理要求。《規定》細化了污染危害性貨物適運申報、船舶適載申報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申報要求,明確了貨物污染危害性質評估單位的認定標準,確立了散裝有毒液體物質裝卸、過駁作業的布設圍油欄要求,規定了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和特定區域應採取的安全和防治污染保障措施。

    五是明確了船舶油料供受作業的管理要求。《規定》細化了從事船舶油料供受作業單位的備案要求,對作業雙方應當採取的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燃油質量控制、燃料供受單證和燃油樣品的提供與保存都作了詳細的規定。

    六是明確了船舶拆解、打撈、修造等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污染防治管理要求。本《規定》對船舶修造和水上拆解作業的地點、作業前的污染物處置和油艙測爆工作、船舶油艙存油的過駁作業、船塢內船舶修造作業前的污染防治措施、作業結束後污染物的清除處理都提出了詳細要求。

    七是明確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規定》第六章明確了海事管理機構對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船舶和有關作業單位可以採取責令改正、責令停止作業、強制卸載等強制措施,細化和充實了《防污條例》對船舶和有關作業單位的處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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