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實施工作的通知
旅辦發【20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各保監局、各財産保險公司:
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保監會近日共同發佈了《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於2011年2月1日實施。為貫徹落實好《辦法》的主要內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要充分認識《辦法》的重要意義
各單位應充分認識出臺《辦法》的重要意義。《辦法》是兩部門貫徹《保險法》和《旅行社條例》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意見》(國發[2009]41號)的重要舉措。《辦法》的頒布和實施,對保障旅遊者和投保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和保險業的共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要認真學習《辦法》的主要內容
各單位應結合《保險法》、《旅行社條例》和2個《意見》等重要文件精神,認真組織學習好《辦法》。切實掌握旅行社責任保險的內涵以及投保、賠償、最低限額等相關規定。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組織學習班等方式對參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投保、承保的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三、要貫徹落實好《辦法》
(一)組織好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投保工作。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辦法》的要求,組織當地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二)儘快完成條款費率改造工作。各財産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辦法》的要求,儘快組織人員對公司現有的旅行社責任保險條款和費率進行改造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2011年2月1日後,各財産保險公司不得使用與《辦法》內容不符的條款費率。
(三)加強合作,完善工作制度。進一步完善“旅保合作”工作制度。
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當地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旅行社是否投保責任險、責任範圍是否符合要求、責任限額是否達到最低要求,保險期限有無間斷等方面,一旦發現有違反《辦法》有關規定的情形,要嚴格按照《旅行社條例》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罰。
各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旅行社責任保險業務的監管,切實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對違規經營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兩部門要積極推動2011年度旅行社責任保險統保示範項目,充分發揮其在旅行社責任保險方面的示範作用。
四、要開展好《辦法》的社會宣傳工作
各單位可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多種手段向社會公眾開展宣傳活動,重點宣傳旅行社責任保險的內涵、責任限額、理賠方式等,使廣大旅遊者都選擇有充分保障的旅行社參團,並引導其理性維權。
五、要建立重要情況的報告制度
各地旅遊行政管理和各保險監管部門在貫徹實施《辦法》過程中,如在本轄區內遇到重要的突發情況應及時向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保監會報告。
國家旅遊局 中國保監會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