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號)要求,根據《行政許可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決定對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審批權限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後,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二、設置人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既可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也可以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三、已經我部和商務部批准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變更設置人(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地址、投資總額、規模(床位、牙椅)、診療科目及合資、合作期限或者籌建期限的,應當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後,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四、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置、變更及終止等,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相應的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五、申請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提交的材料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審批要求按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衛生部、對外經貿部令第1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我部已經受理的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項目,仍由我部審批。
各地在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審批工作中遇到相關問題,應當及時向我部醫政司反饋。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