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流通環節乳製品
市場主體準入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42號)精神,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印發〈食品市場主體準入登記管理制度〉等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八項制度的通知》(工商食字〔2010〕176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制度的相關規定,按照《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見》(工商食字〔2010〕213號)的要求,現就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流通環節乳製品市場主體準入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和領會國辦發〔2010〕42號文件的精神,充分認識完善和規範流通環節乳製品市場主體準入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從切實加強流通環節乳製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高度,充分認識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流通環節乳製品市場主體準入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思想統一到國辦發〔2010〕42號文件精神上來,自覺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堅決按照國務院的要求,高度重視和切實強化乳製品流通許可管理,細化和完善乳製品流通許可制度,在食品流通許可項目和註冊登記經營範圍中分類單項審核和管理,切實做好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流通環節乳製品市場主體準入工作。
二、嚴把乳製品市場主體準入關,依法規範流通許可和註冊登記行為
按照國辦發〔2010〕42號文件的規定和工商總局的要求,在食品流通許可項目中對乳製品進行分類單項審核和管理。在原有項目基礎上,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項目進行調整,增設乳製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或乳製品(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具體見《食品流通許可經營項目代碼標準》(附件1)。今後,對申辦《食品流通許可證》涉及上述新增相關經營項目的,由申請者依法提出申請,由其核發機關按照條件審核,並依法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其中,對申請並核準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在其《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項目中標注“乳製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對申請並核準經營除嬰幼兒配方乳粉以外的乳製品的,在其《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項目中標注“乳製品(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登記註冊機構依據核發的《食品流通許可證》許可項目,在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中予以標注,嚴格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所核準的事項,不做任何更改,進行相關經營範圍的登記。從2011年4月1日起,凡申請乳製品經營的,一律按照上述規定和要求依法受理、核準和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及營業執照。對已從事乳製品經營的,由其經營者在2011年7月底前主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許可項目和經營範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及時受理、依法審核辦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大宣傳力度,結合今年企業年檢、個體工商戶驗照等,督促自願繼續經營乳製品的經營者主動辦理相關許可項目和經營範圍事項的變更。凡在2011年7月底前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乳製品項目許可和變更登記的,一律不得經營乳製品,對在乳製品項目許可和變更登記中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一律不得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
三、嚴格乳製品經營主體經濟戶口管理,積極推進乳製品經營主體信息數據庫建設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乳製品經營主體經濟戶口管理,建立健全登記、統計和臺賬制度,實行登記冊、統計表和卡片管理方式。《流通環節乳製品經營主體市場準入情況登記表》(附件2)內容包括“序號、食品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主體類型、經營範圍、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至、註冊號、營業執照有效期至、聯絡人及電話、備註”12項。對已經依法取得主體資格和新增乳製品經營者的信息收集和登記表的填報工作,由《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機構結合其審核工作和依據市場主體信息庫信息互查落實,並按照附件2的要求製作書式登記冊,逐級反饋至乳製品經營者所在地基層工商所。有條件的可另行製作電子版登記冊,通過計算機網絡實現登記冊信息互聯互通。由基層工商所按轄區逐戶建立乳製品經營主體經濟戶口檔案,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網絡管理。《流通環節乳製品流通許可證發放情況統計表》(附件3)內容包括“經營者主體類型、乳製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項目、乳製品(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項目、合計”4項,由各級《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機構按照附件3的要求分別匯總,逐級匯總報送省級工商局,再由省級工商局於今年8月底前報送總局食品司。《流通環節乳製品經營主體經濟戶口管理卡》(附件4)內容包括“註冊號、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食品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主體類型、經營範圍、營業執照有效期至、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至、聯絡人、聯絡電話、備註”12項內容,由基層工商所按照監管責任區和附件4的要求填寫,轄區工商所和監管人員應逐戶掌握並有針對性地開展市場巡查。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在“金信工程”的總體框架下,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對食品經營主體予以特別標注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74號)、《食品流通許可管理業務應用規範》、《食品流通許可管理數據規範》的規定和上述內容與要求,建立健全乳製品經營主體信息庫,其具體內容應與登記註冊內容一致。食品流通許可機構要會同登記註冊機構、信息化管理機構,于2011年6月底前建立統一的流通環節乳製品經營主體信息數據庫,嚴格執行乳製品經營主體相關信息數據標準,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許可一個、登記一個、錄入一個”,確保流通環節乳製品經營主體市場準入情況全面、真實、有效。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要與登記註冊機構、信息化管理機構密切合作,切實做到乳製品流通許可信息數據庫和登記管理信息數據庫的有效銜接和共享。
四、嚴格乳製品市場巡查和檢查,積極構建流通環節乳製品經營主體信用分類監管體系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乳製品市場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乳製品經營違法行為,特別要將監管重心下移,將監督檢查任務落實到基層工商所,劃分責任區,強化乳製品市場日常巡查和檢查。從2011年8月1日開始,由各省級工商局統一部署,市縣工商局組織基層工商所集中執法力量,按照監管責任區進行拉網式排查檢查,逐戶對乳製品經營者進行登記,建立監管檔案。凡食品經營者所持《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中,沒有乳製品標注項目而繼續銷售乳製品的,或所持《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中沒有乳製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項目而繼續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一律依法查處。對無證無照經營乳製品的,要依法查處和取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于2011年9月底前,向總局報送《流通環節乳製品市場集中檢查和案件查辦情況統計表》(附件5),填報的內容為今年3月份至9月份實際發生的數據。之後,每年的每季度首月10日前分別匯總報送附件3和附件5的相關內容,填報內容為上季度實際發生的數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在集中檢查的同時,結合基層工商所開展乳製品市場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健全乳製品信用分類監管制度和“黑名單”制度,有針對性地強化乳製品市場監管,激勵守信者,懲戒失信者,引導和監督乳製品經營者不斷提高自律水平,切實對消費者負責。
附件:1.食品流通許可經營項目代碼標準
2.流通環節乳製品經營主體市場準入情況登記表
3.流通環節乳製品流通許可證發放情況統計表
4.流通環節乳製品經營主體經濟戶口管理卡
5.流通環節乳製品市場檢查和案件查辦情況統計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食品流通許可經營項目代碼標準
現對總局發佈的《GS 30-2010食品流通許可管理數據規範》中經營項目代碼進行調整,增設乳製品相關內容代碼值,如下圖所示:
CM02經營項目代碼
版本:V1.1
説明:1、代碼可為多選項;
2、代碼1、2、3不包含乳製品項目;
3、代碼4、5為乳製品標注項目,只能二選其一。
表示:C1
編碼方法:採用順序編碼法,用1位數字表示。
經營項目代碼表
代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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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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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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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包裝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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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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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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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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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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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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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製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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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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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製品(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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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流通環節乳製品經營主體經濟戶口管理卡
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