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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鉛蓄電池及再生鉛行業污染防治工作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5月19日   來源:環境保護部網站

關於加強鉛蓄電池及再生鉛行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環發[201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近期鉛蓄電池及再生鉛行業引發的鉛污染事件呈高發態勢,嚴重威脅群眾健康,引起全社會廣泛關注。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於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切實加強鉛蓄電池(包括鉛蓄電池加工(含電極板)、組裝、回收)及再生鉛行業的污染防治工作,保護群眾身體健康,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環境準入,新建涉鉛的建設項目必須有明確的鉛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各省(區、市)環保廳(局)要根據《規劃》目標對本省(區、市)的所有新建涉鉛的項目進行統籌考慮,禁止在《規劃》劃定的重點區域、重要生態功能區和因鉛污染導致環境質量不能穩定達標區域內新、改、擴建增加鉛污染物排放的項目;非重點區域的新、改、擴建鉛蓄電池及再生鉛項目必須遵循鉛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的原則,且應有明確具體的鉛污染物排放量的來源;對於現有鉛蓄電池或再生鉛企業,未依法落實防護距離的,應立即責令停止生産,限期整改,經地級市以上環保部門檢查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産。鉛蓄電池生産及再生鉛冶煉企業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由省級或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二、進一步規範企業日常環境管理,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鉛蓄電池企業應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對極板鑄造、合膏、涂片、化成等工藝進行全面污染治理,必須建設完善的鉛煙、鉛塵、酸霧和廢水收集、處理設施,並保證污染治理設施正常穩定運行,達標排放,減少無組織排放。嚴禁將鉛蓄電池破碎産生的廢酸液未經處理直接排放,鉛蓄電池及再生鉛企業生産過程中産生的廢渣及污泥等危險廢物必須委託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安全處置,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接觸鉛煙、鉛塵的廢棄勞動保護用品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鉛蓄電池及再生鉛企業要制定完善的環保規章制度和重金屬污染環境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環境應急培訓和演練。鉛蓄電池及再生鉛企業要進一步規範物料堆放場、廢渣場、排污口的管理,逐步安裝鉛在線監測設施並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未安裝在線監測設施的企業必須具有完善的自行監測能力,建立鉛污染物的日監測制度,每月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

    三、完善基礎工作,嚴格企業環境監管。按照《規劃》要求,2012年年底前要全面建立企業環境管理檔案。地方環保部門應建立健全鉛蓄電池及再生鉛企業檔案和信息數據庫,實施重點監管,通過環保驗收正式投入生産的建設項目必須及時納入數據庫,已經被淘汰、取締關閉的企業要定期登出;企業生産、日常環境管理、清潔生産、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在線自動監測裝置安裝及聯網情況、監測數據、污染事故、環境應急預案、環境執法等情況要納入數據庫,實施綜合分析、動態管理。建立鉛蓄電池及再生鉛企業的監督檢查臺賬。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應按照《關於加強重金屬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意見》(環辦〔2011〕52號)的要求對轄區內所有鉛蓄電池及再生鉛企業開展監督性監測,重點檢查物料的管理、重金屬污染物處置和應急處置設施情況等。全面開展清潔生産審核,對現有鉛蓄電池及再生鉛企業每兩年進行一次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我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監督管理嚴格開展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環辦〔2011〕14號)的有關規定,加大對企業環境安全隱患的現場排查和監督整改力度,對於存在環境安全隱患的重金屬排放企業,須待其全部完成整改且經現場核實確認隱患消除後,才可出具同意的核查初審意見或核查意見。

    四、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採取嚴格措施整治違法企業。各級環保部門要進一步加大鉛蓄電池及再生鉛企業的執法監察力度,嚴格按照環保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要求,對未經環境影響評價或達不到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設;對環境保護 “三同時”執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産;對無污染治理設施、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或超標排放的,一律停産整治;對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廢鉛蓄電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經營活動。對污染嚴重、群眾反映強烈、長期未得到解決的典型環境違法問題實施掛牌督辦和責任追究。

    五、實施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各級環保部門應建立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制度,鉛蓄電池及再生鉛企業應每年向社會發佈企業年度環境報告,公佈鉛污染物排放和環境管理等情況。各地要按照《關於2011年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的通知》要求,在2011年7月30日前,在省(區、市)環保廳(局)網站上公佈轄區內所有鉛蓄電池及再生鉛企業名單、地址,以及産能、生産工藝、清潔生産和污染物排放情況,並將公佈情況報送我部。

    六、建立重金屬污染責任終身追究制。對於發生重大鉛污染以及由鉛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地區,我部將對該區域所在地級市實行區域限批,暫停該市所有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對造成環境危害的肇事企業要立即責令停産,停止排放污染物。因重金屬污染造成群發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對造成環境危害的企業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要從企業的立項、審批、驗收、生産和監管各環節,依法依紀對當地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責任人員實施問責,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造成較大影響的,取消其三年內在環保系統評先資格。今後凡發生重金屬污染事件的地區,當地政府主要領導應承擔領導責任。

    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凡發生重特大鉛污染事件以及由鉛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和生態建設示範區,一律立即撤銷其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和生態建設示範區稱號,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七、逐步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引進市場機制,推進保險經紀仲介服務,推行鉛蓄電池和再生鉛行業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位於重點區域的重點企業及環境風險較大的生産企業應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將與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挂鉤。

    八、加強宣傳力度,把回收廢鉛蓄電池變成每個公民的自覺行動。讓更多群眾了解廢鉛蓄電池的危險性、回收的重要意義,把回收廢鉛蓄電池變成每個公民的自覺行動,抵制將鉛蓄電池賣給流動商販,自覺將置換下來的廢鉛蓄電池交給4S店或維修店。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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