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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就引導企業科學規範選擇會計師事務所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6月24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
引導企業科學規範選擇會計師事務所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2011年6月16日,財政部發佈了《關於引導企業科學規範選擇會計師事務所的指導意見》(財會[2011]15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日前,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發佈實施指導意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談談指導意見的出臺背景和意義。

    答:加快形成大中小會計師事務所協調發展的合理佈局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快發展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以下簡稱國辦56號文件)的核心理念和精神實質,也是當前註冊會計師行業著力推動的重要問題。國辦56號文件明確提出,要重點扶持10家左右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加快發展,積極促進200家左右中型會計師事務所健康發展,科學引導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規範發展,努力形成大型、中型、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領域各有側重、市場定位各有特色、服務對象各有傾斜、地域分佈較為合理,不同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有序競爭、接續發展的良好格局。隨著國辦56號文件的貫徹實施和各項配套政策的落實到位,企事業單位特別是各類企業從提高本單位會計信息質量和社會公信力角度出發,迫切希望行業主管部門進一步明確不同規模事務所的服務對象和客戶群體,以指導本單位選擇事務所的相關行為。

    指導意見適應企業的積極訴求,針對當前會計審計服務市場存在的無序競爭、惡意壓價、“小馬拉大車”等影響市場經濟秩序和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的行為,以《會計法》和《註冊會計師法》為依據,從引導企業科學規範選擇事務所角度出發,對大中小事務所與客戶群體的協調對接提出了原則性、導向性意見。指導意見的發佈實施,有助於各類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和實際需要科學選擇相應規模和資格的事務所提供優質服務,有助於各類事務所根據發展水平和比較優勢合理選擇相應的客戶群體,大型事務所服務大型、高端客戶;中型事務所服務中型、一般客戶;小型事務所服務小型、基層客戶的局面將日趨明朗化,有助於促進行業規模佈局更加合理,保持行業發展良性態勢。

    問:請介紹一下指導意見的出臺過程。

    答:作為全國會計和註冊會計師行業的主管部門,財政部高度重視事務所合理佈局對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和註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採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確保指導意見各項規定的針對性和操作性。

    (一)充分調研論證。財政部會計司成立專門的調研組,赴部分地區、企業和事務所進行了實地調查和座談研討,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地起草制定指導意見。

    (二)內部徵求意見。指導意見草擬完成後,財政部會計司書面徵求了部內條法司、教科文司、社保司、企業司、金融司、監督檢查局、中注協等相關單位的意見。根據意見反饋情況,會計司對指導意見的施行範圍和相關制度安排進行了調整完善。

    (三)公開徵求意見。在前期內部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為充分發揚科學民主決策精神,財政部就指導意見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為期一個月,共收到來自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級財政部門,以及若干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回復意見百餘條。我們根據各方面意見反饋情況,再次組織相關單位座談研討,對指導意見作了修改完善,並按程序報部領導簽發。

    問:指導意見對企業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有哪些原則要求?

    答:指導意見的核心是要求大中型企業選擇大中型事務所提供服務,小型企業原則上選擇小型事務所提供服務。具體而言,指導意見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對企業選擇事務所提出原則要求:

    第一,大中型企業應當選擇與自身規模、行業地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的大中型事務所提供服務。對於具備H股審計業務資格和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大中型事務所,由於這類事務所在執業質量、人才團隊、業務規模、國際化水平等居於同行領先地位,大中型企業在選擇事務所時可以優先考慮此類事務所。此外,對於採用合夥制或特殊普通合夥制的大中型事務所,由於其內部治理水平、一體化管理水平以及承擔的執業責任較之有限責任制事務所往往更高,企業也可以優先選擇該類事務所提供服務。

    第二,境外上市企業,金融、能源、通信、軍工企業以及其他關係國計民生的重點骨幹國有企業應當優先選擇有利於保障國家經濟信息安全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相關服務。這是我國企業做大做強“走出去”、不斷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國際資本市場認可度的必然選擇,也是國辦56號文件提出的明確要求。所謂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規模、技術標準、執業質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於行業領先地位,能夠為我國企業“走出去”提供國際化綜合服務,由財政部、證監會推薦從事H股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三,小型企業原則上選擇小型事務所提供相關服務。對於小型企業出於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提升品牌形象或滿足業務需求等原因,有意願或能力選擇大型或中型事務所提供服務的,指導意見予以肯定。指導意見所稱中型事務所,是指行業排名前200位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含大型會計師事務所);雖未進入行業排名前200位,但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排名進入前10名以內的會計師事務所,可比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執行。

    問:指導意見對企業採取招標形式選擇事務所有何要求?

    答:招標是企業選擇事務所的一種方式。財政部高度重視事務所招標制度建設,出臺了相關政策文件,對企業招標選擇事務所行為進行規範。指導意見在現行規定的基礎上再次強調,企業採用招標方式委託事務所提供服務的,必須嚴格遵照《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招標規範》(財會[2006]2號)執行;金融企業應當同時遵照《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招標管理辦法(試行)》(財金[2010]169號)的規定。事務所在依據上述文件要求參與投標活動時,還必須滿足財政部門、物價部門有關事務所服務收費的管理規定。概言之,事務所招標制度的核心是堅持公開透明、規範有序、質量為先的原則,堅決杜絕招標單位將服務收費報價作為確定事務所中標的關鍵因素甚至唯一依據。

    問:財政部對貫徹實施指導意見有哪些要求?

    答:指導意見的貫徹實施需要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等有關方面的協調配合和共同努力。各類企業特別是大中型國有企業、上市公司應當本著珍惜自身品牌形象、積極接受社會監督的理念,嚴格遵照指導意見相關規定,選擇與自身規模地位相匹配的事務所提供服務;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各事務所應當科學評估自身優勢、明確自身定位,選準服務群體、拓展服務市場,在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下努力形成大中小事務所共同發展、接續發展的良好局面。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當大力宣傳指導意見,加強對指導意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服務企業和事務所健康可持續發展;對於大中型企業選擇與自身規模地位明顯不匹配的事務所提供服務、可能損害會計信息質量和投資者利益的,財政部門應當將該企業及承接業務的事務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關於引導企業科學規範
選擇會計師事務所的指導意見

財會〔2011〕15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快發展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精神,提高企業會計信息質量,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公平有序競爭,加快形成大中小會計師事務所協調發展的合理佈局,更好地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現就引導企業科學規範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提出如下意見:
  一、企業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是指企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自身管理需求,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等發表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的行為。企業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其他審計、審閱、諮詢、代理記賬等法定業務參照本意見執行。事業單位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參照本意見執行。 >>>詳細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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