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食品添加劑生産許可和監管銜接工作的通知
衛監督發〔2011〕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廳(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1〕20號),現就做好食品添加劑生産許可和監管銜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以前已經取得衛生許可證的食品添加劑生産企業,在食品添加劑産品標準制定或指定公佈前,可以繼續生産已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GB14880)和衛生部公告的單一品種。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質監部門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上述生産企業的監管工作。
二、2011年12月31日前,《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以前已經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復配食品添加劑生産企業可以繼續生産復配食品添加劑。生産使用復配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GB26687-2011)標準執行。
三、生産使用食品用香精應當按照《食用香精》(QB/T1505)、《鹹味食品香精》(QB/T2640)和《乳化香精》(GB10355)標準執行。
衛生部監督局:010-68792408(傳真)
質檢總局食品生産監管司:010-82260312(傳真)
衛生部 質檢總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