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郵政局、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印發了《寄遞渠道治安檢查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共同加強寄遞渠道治安檢查。
《規定》要求,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聯合成立寄遞渠道治安管理協調小組,協調組織相關案(事)件查處和聯合執法檢查等工作。省級以下可以參照省級寄遞渠道治安管理協調小組的做法,與當地公安、國家安全機關聯合成立寄遞渠道治安管理協調小組,開展相關工作。
《規定》明確了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負責檢查的寄遞渠道具體事項。要求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和通報。縣級公安機關和屬地公安派出所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治安保衛工作,督導企業落實治安保衛措施。
《規定》要求,對下列情形,公安機關應當立即組織調查核實:(一)不法分子向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交寄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毒品、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傳染性病原體等禁寄物品的;(二)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明知交寄物品為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毒品、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傳染性病原體等禁寄物品仍收寄的;(三)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發生盜竊、非法扣押、冒領、隱匿、毀棄、私拆郵件、快件的;(四)擾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正常生産經營秩序,危害寄遞渠道安全暢通的;(五)其他違反治安管理的情形。經調查核實,凡屬於公安機關查處打擊的違法犯罪問題,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屬郵政管理、工商等部門依法處理的違法違規問題,公安機關應及時通報同級郵政管理、工商等部門查處。
《規定》明確要求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違規寄遞禁寄物品責任倒查追究制度。對違規收寄禁寄物品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從業人員因未執行驗視制度而收寄禁寄物品或明知是禁寄物品仍收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下一步,國家郵政局、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將切實加大工作力度,嚴厲打擊利用寄遞渠道非法販運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品等禁寄物品的違法犯罪活動,著力解決盜竊、非法扣押、冒領、隱匿、毀棄、私拆郵件、快件以及擾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正常生産秩序的各類治安案件,維護寄遞渠道安全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