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發佈《關於加強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市場準入管理的公告》(簡稱《公告》),就如何規範國際海上旅客運輸活動,保障我國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安全,進一步加強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市場準入管理進行了詳細規定。
《公告》指出,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經營進出中國港口的國際海上旅客運輸業務,應當依法取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相應許可;開展國際旅客班輪運輸經營的,應當依據《國際海運條例》規定,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以外國籍船舶在華開展多點挂靠業務的,應當依據交通運輸部《關於外國籍郵輪在華特許開展多點挂靠業務的公告》要求獲得特別批准。
《公告》明確,不予核準船齡超過30年及懸挂被列入港口國監管東京備忘錄“黑名單”國家國旗的客船進出中國港口;註冊在中國境內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應當取得中國海事部門或其認可組織簽發的、與經營船舶類型相適應的符合證明,其運營船舶應當取得中國海事部門或其認可組織簽發的安全管理證書;船舶應當具備與航區相適應的法定檢驗證書和船級證書;以租用船舶開展經營的(光租除外),經營者應當至少擁有一艘國際航行船舶。
《公告》要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港口航運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本地區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市場監督檢查,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對違反《國際海運條例》規定從事國際海上旅客運輸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責令限期改正;海事部門要加強對到港國際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的安全監管。各有關港口經營人不得為未經批准開展進出我國港口海上旅客運輸業務的船舶和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提供船舶上下旅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