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公安廳印發《省公安廳處級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辦法》(簡稱《辦法》),對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常見過錯行為規定“十條問責”,預防責任問題、違法違紀和腐敗現象發生。
據了解,“十條問責”包括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下級公安機關的請示、報告不及時處理,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後果的;因工作失職,本單位發生泄密、火災、安全等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因工作失職,本單位發生違反“五條禁令”案件的;本單位私自設立“小金庫”,或者佔用、挪用公款的;本單位在工程建設、招投標、政府採購中發生嚴重問題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幹部群眾反映強烈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因工作失職,本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或者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違紀違法案件的;對本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發生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或者重大事故、事件隱瞞不報的;其他應實行問責的等。
問責內容涵蓋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常見的過錯行為,根據被問責內容的情節輕重、損害和影響的不同,在採取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組織處理的基礎上,該《辦法》還規定,被問責的領導幹部,取消其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被問責情況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使問責措施更具嚴肅性,確保問責取得實效。
與此同時,省公安廳還印發《關於廳屬各處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向廳紀委全委會述廉的暫行辦法》、《關於對處級以下黨員幹部進行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處級幹部任職前廳政治部聽取廳紀委意見試行辦法》等制度。(記者魏如松 通訊員劉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