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西省漁業條例》,江西省對鄱陽湖、長江江西段等捕魚實行“限撈”,這對於進一步加強江西省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規範漁業生産和管理,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有著積極意義。
為控制漁業捕撈強度,加強捕撈許可的管理,有效保護漁業資源,江西省根據捕撈量低於漁業資源增長量的原則,實行捕撈限額制度。鄱陽湖、長江江西段的捕撈限額總量由省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逐級分解下達;其他江河、湖泊的捕撈限額總量由有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或者協商確定,逐級分解下達。捕撈限額總量的分配應當體現公平、公正原則,分配辦法和分配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並接受監督。
《條例》提出,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在江河、湖泊、水庫從事漁業捕撈生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申請領取捕撈許可證。未取得捕撈許可證的,不得進行捕撈作業。鄱陽湖、長江江西段的捕撈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放;其他水域的捕撈許可證,由有管轄權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放。(記者 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