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6月21日),記者從市人大獲悉,《上海市商品包裝減量若干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已經基本形成,將於7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進行首次審議。
草案規定了過度包裝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對生産者違反強制性規定進行商品包裝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銷售違反強制性規定(過度包裝)的商品的,本次地方立法擬先責令停止銷售,對拒不停止銷售的,擬設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記者了解到,罰責中依據的“強制性規定”來自於國家《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粧品)》(GB23350-2009)。《要求》強制規定,除初始包裝之外的所有包裝成本總和不得超過商品銷售價格的20%。而且,《要求》還對食品和化粧品包裝空隙率和包裝層數做出了具體規定,並提供了空隙率的計算公式。比如,糧食類商品的包裝必須在2層及以下,空隙率小于等於10%,飲料、酒、糕點、保健食品等其他食品的包裝必須在3層及以下。
草案擬要求政府部門通過門戶網站等渠道,公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國家強制性標準和地方標準,方便公眾查詢。明確公眾發現商品包裝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可以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此外,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將包裝物返還給銷售者的,銷售者應當接受。
雖然如此,但要消費者辨識商品是否過度包裝,仍有一定難度。草案設置了一些引導條款:倡導生産者、銷售者在商品外包裝上明示包裝成本等信息,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開展商品簡易包裝的認證,在符合要求的商品上印製認證標識。
目前,草案還在徵求各方面意見的階段。(記者 沈竹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