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興建的公共體育運動場所和設施,除賽事、維修、保養外,應當全年向公眾開放。這是7月24日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的《遼寧省全民健身條例(草案)》中規定的內容。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的制定恰逢其時,十分必要。
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2013年,遼寧省將承辦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運動會,這必將帶動遼寧全民健身事業出現一個飛躍式進步,有必要制定法規,從制度上保障全民健身事業的健康發展。近年來,遼寧的全民健身工作在群眾體育組織體系建設、群眾體育基礎設施建設、各類群眾體育活動推動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現有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仍不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健身需求,很有必要通過立法來推動其發展。
有的委員認為,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方面的規定應更集中體現出政府主導、社會力量推動的原則,這方面的內容還應很好地研究,包括社會力量的投入,政府應給予怎樣的鼓勵和支持,都應該在條例中體現出來。
有的委員建議,群眾性的健身活動主要在社區,新開發小區應留出群眾健身的場所,中小學校也應該增加學生的健身活動時間,提高學生的身體素質;對於財政投入健身的具體化問題,有的委員建議,基於遼寧省的體育彩票公益金的收入已經相當可觀,按人均1元全民健身經費來計算,省財政每年應投入約4300多萬元;對於條例中每年8月為健身月,8月8日為健身日的規定,有的委員建議,只要保留一項即可,因為健身月健身日的規定只是文化符號,旨在號召全民活動。(記者 姜義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