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資産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12〕61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
為加強保險公司資産配置管理,防範保險資産錯配風險,保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我會制定了《保險資産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保險資産配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險公司資産配置管理,防範保險資産錯配風險,保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産配置管理,是指保險公司以獨立法人為單位,根據經濟環境變化和公司發展戰略,統籌考慮償付能力狀況、資本配置情況、整體風險承受能力和相關約束因素,以保險産品為基礎,制定、實施、監控和調整資産配置政策的機制和行為。
第四條 保險公司資産配置必須穩健,按照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要求,遵循償付能力約束、資産負債管理、全面風險管理和分賬戶管理原則。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主決策、自主配置並自擔風險。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産配置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産配置管理能力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涉及資産配置決策、執行、監督等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資産配置組織制度、決策和授權制度、資産配置管理程序、資産配置風險管理制度、資産配置信息管理和報告制度、資産配置績效評估和考核制度等。
第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明確董事會、經營管理層及有關職能部門的保險資産配置管理職責。
第八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負責審定保險資産配置管理制度及政策,並對資産配置政策、程序和風險管理承擔最終責任。
董事會設立的資産負債管理委員會或具有相應職能的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委員會”),應當根據董事會授權,協助董事會審議資産配置政策,評估公司整體風險狀況和各類風險敞口累計水平。
專業委員會成員應當具備履行資産配置管理職責所需要的相關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
第九條 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層應當根據董事會授權,負責擬訂資産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産配置計劃,組織實施董事會審定的資産配置政策,並視執行情況向專業委員會提出調整資産配置建議。
經營管理層應當加強資産配置協調管理,建立資産管理部門與精算、財務、産品開發、市場銷售和風險管理等部門的溝通協商機制,規範整體運作流程,明確各自管理責任,提高資産配置管理效率,防範保險産品定價和資産錯配風險。
第十條 保險公司資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專職崗位,根據授權提出資産配置政策和調整建議,協調並執行經審定的資産配置政策。
總資産規模超過1000億元的保險公司,其資産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擁有5名具有資産配置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積累資産和負債業務數據,構建數據庫和信息平臺,實現資産管理、精算和財務等數據信息共享,為資産配置分析和評估,提供數據支持和技術保證。
第三章 賬戶和資産分類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業務和資金特點,劃分“普通賬戶”和“獨立賬戶”,實行資産配置分賬戶管理。
普通賬戶,是指由保險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擔投資風險的資金賬戶。保險公司資本金參照普通賬戶管理;
獨立賬戶,是指獨立於普通賬戶,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直接享有全部投資收益的資金賬戶。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從事普通賬戶資産配置,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保監會有關投資比例規定。
計算普通賬戶各資産的投資比例,其計算基數應當扣除債券回購融入資金餘額和獨立賬戶資産金額。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自身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遵循獨立、透明和規範原則,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管理獨立賬戶資産。
獨立賬戶資産的投資範圍,執行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各資産的投資比例,由保險公司通過書面合同與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約定。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嚴格區分普通賬戶資産和獨立賬戶資産。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普通賬戶資産與獨立賬戶資産之間、獨立賬戶之間不得相互出售、交換或者移轉。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選擇具有託管資格的銀行託管各類賬戶。託管銀行應當確保普通賬戶資産和獨立賬戶資産在賬戶設置、資金清算、會計核算、賬戶記錄等方面的獨立、清晰與完整。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分析各類賬戶資産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據資産配置政策規定或者相關合同約定,合理安排各類資産配置比例。
第十八條 根據《保險法》及有關規定,保險公司各類賬戶配置的資産,主要分為流動性資産、固定收益類資産、權益類資産、另類及其他投資資産。
第四章 普通賬戶配置管理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業務負債特徵,細分普通賬戶,綜合分析各普通賬戶之間的關係、普通賬戶資産負債關係,確定各類賬戶預期收益目標和風險指標,制定和實施資産配置政策。主要程序包括:
(一)資産和負債分析;
(二)擬訂資産配置政策;
(三)資産配置決策;
(四)實施資産配置政策;
(五)定期檢測;
(六)評估及調整資産配置等。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資産負債管理要求,採用現金流、期限、成本率、有效久期、凸性等指標,量化評估各類普通賬戶負債特徵、存量資産和資産負債缺口狀況。
保險公司職能部門和相關機構,應當提供各普通賬戶負債信息、財務數據、資産數據、新産品信息及相關分析材料。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資産管理部門應當以資産負債分析為基礎,結合宏觀分析、市場分析和情景假設,充分採納各職能部門意見,擬訂資産配置政策。
資産配置政策主要包括資産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産配置計劃。
第二十二條 資産戰略配置規劃是指中長期資産配置的戰略安排。期限至少為三年,每年至少滾動評估一次。主要內容包括:
(一)宏觀經濟趨勢、保險業務和負債特徵、各類資産風險收益特徵、公司長期發展規劃和整體風險承受能力等決策依據;
(二)長期收益目標和長期業績比較基準;
(三)各幣種、地區和市場資産配置比例;
(四)允許、限制及禁止配置資産標準;
(五)流動性、期限結構和再投資計劃;
(六)會計分類原則和績效考核機制等。
第二十三條 年度資産配置計劃是指根據資産戰略配置規劃,結合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狀況分析,制定的一年期資産配置策略。主要內容包括:
(一)年度經濟形勢分析、各市場分析、負債特徵變化及各類資産風險收益預期等決策依據;
(二)資産負債情況;
(三)目標資産配置比例及浮動區間;
(四)年度收益目標和業績比較基準;
(五)資産風險狀況和壓力測試結果分析等。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制定資産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産配置計劃,應當根據資産負債管理原則,採用絕對收益率或者相對收益率指標,設定業績比較基準,明確業績歸因,評估資産配置結果,並建立相應考核機制,實現資産配置績效目標。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資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及市場情況變化等因素,及時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資産配置政策調整建議,報送經營管理層和專業委員會審議,並由專業委員會提交董事會審定。
第五章 獨立賬戶配置管理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開發壽險投資連結保險産品、變額年金産品、養老保障委託管理産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産品等,應當根據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設立獨立賬戶。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資産配置範圍和比例,明確獨立賬戶風格,及時優化風險調整收益,獨立進行投資決策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申請設立獨立賬戶,應當根據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編制投資賬戶説明書,涉及投資管理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投資目標、投資方式和投資策略。説明決策依據和決策程序、採取自主投資或者委託第三方投資、投資組合管理方法和業績比較基準、資産配置範圍和比例等;
(二)投資賬戶估值和收益率計算方法;
(三)託管情況説明;
(四)投資賬戶資産隔離、公平交易情況和防範利益輸送説明;
(五)投資經理基本情況及管理其他賬戶情況;
投資賬戶的具體估值方法,根據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設立獨立賬戶的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定期披露投資賬戶信息,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和完整。其中涉及投資管理的信息披露,應當包括:
(一)報告期末投資賬戶單位價格;
(二)報告期末投資賬戶的投資組合;
(三)報告期的投資賬戶收益率。
保險公司變更託管銀行或者獨立賬戶投資經理,應當及時向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披露。
第六章 風險管理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全面風險管理要求,制定資産配置合規和風險管理制度,及時識別、衡量、報告和控制資産配置相關風險。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確定資産配置風險管理部門,使之獨立於資産配置政策的執行部門。其職能應當包括:
(一)監督資産配置政策執行情況、記錄和報告資産配置違規事項;
(二)評估資産負債頭寸和資産配置各項限額的合理性;
(三)定期向經營管理層和專業委員會報告資産配置相關風險敞口;
(四)提出風險控制處理意見和方案;
(五)其他內容。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自身償付能力狀況,加強風險預算管理,結合定性和定量分析,確定公司整體風險限額,識別各類風險來源,衡量和分解風險,並根據風險變化情況,動態監控和調整資産配置。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資産配置相關風險評估標準,建立技術指標體系,定期量化評估風險指標,並編制風險評估報告,向經營管理層和專業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建立資産配置壓力測試模型,實施敏感性測試和情景測試,測試特定情景和各種不利情景下,資産和收益變化和償付能力變化,評估潛在風險因素和整體風險承受能力。
保險公司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測試結果,提出資産配置管理意見,反饋相關部門並向經營管理層和專業委員會報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依據有關規定和本辦法,通過非現場和現場檢查方式,監督保險公司資産配置管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保險公司資産配置管理情況,調整資産配置管理能力標準,實施動態評估和分類監管。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年3月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上年度資産配置執行情況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相關市場運行分析;
(二)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及對各賬戶影響;
(三)資産配置比例與變動情況;
(四)實際資産配置比例與目標比例的差異及原因;
(五)整體收益率與預期收益率的差異及原因;
(六)資産風險狀況及對公司盈利能力和償付能力的潛在影響;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資産配置管理制度、上年度資産配置執行情況,並妥善保存相關材料原件。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根據《保險法》和《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修訂,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