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家審計準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重慶市審計局總結近年利用社會仲介機構力量參與國家審計的經驗和做法,對原《委託審計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進一步明確了委託仲介機構派員參與國家審計的範圍、程序、質量控制、經費結算、法律責任等規定。修訂後的《辦法》,更加突出規範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為規範仲介機構參與國家審計行為,控制審計風險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審計機關與仲介機構的法律關係。鋻於近年實際情況,《辦法》將委託仲介機構派員參與審計界定為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委託仲介機構派出工程技術人員參與審計(含專項審計調查)工作的行為,確立了審計機關與仲介機構對審計質量責任追究的法律關係,強化了仲介機構參與國家審計配合程度、審計質量、審計紀律的責任約束,體現了依法委託、依法追責。
二是進一步完善了仲介機構備選庫的設立方式。《辦法》規定,派出工程技術人員參與審計的仲介機構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執業資格的工程造價諮詢和其他相關的社會仲介機構,審計機關採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設立用於選取指派工程技術人員的仲介機構備選庫,備選庫中的仲介機構專業性質、數量、條件以及選擇辦法,每兩年確定一次,確保了公開、公平、公正。
三是進一步規範了仲介機構派員參與審計的程序。《辦法》規定,需委託仲介機構派員參與審計的項目,應當將委託仲介機構派員參與審計事項及管理措施編入審計實施方案,經審計業務會審定同意後,抽取仲介機構,由業務承辦部門與願接受委託的仲介機構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受託仲介機構按約定派出人員在審計機關的指導下,完成審計事項,確保審計質量。
四是進一步強化了仲介機構參與審計的監管。《辦法》針對仲介機構派員參與審計的程序和內容,細化了審計機關法制機構及業務、綜合、紀檢、檢查等部門各自對仲介機構派員參與審計工作的監管職責和審計質量的控制措施,審計機關根據仲介機構參與審計的考核情況,對仲介機構備選庫實行動態管理,適時啟動淘汰機制,將質量差、信用低的仲介機構淘汰出庫。
《辦法》的修訂,是重慶市審計局深入貫徹國家審計準則的又一措施,將進一步規範利用社會仲介機構力量參與國家審計的相關工作,促進提高審計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