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中央企業應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業防範和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和影響,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國務院國資委日前印發了《中央企業應急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3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一、《暫行辦法》起草背景
近年來,國資委督促中央企業按照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的要求,建立完善應急管理體系,強化應急預案的編制、評估、備案、培訓、演練,加強應急隊伍和基地建設,中央企業防範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得到了明顯加強。中央企業在重大突發事件的救援和處置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2010年王家嶺煤礦透水事故中,中央企業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協調各方力量,積極開展營救,成功將115名礦工營救出來;在2008年的南方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汶川地震、2010年玉樹地震、舟曲泥石流等自然災害面前,中央企業迅速行動,全力以赴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在搶救人民生命財産、搶修基礎設施、保障物資供應、開展災後重建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在2011年利比亞撤僑、2012年埃及營救人質以及其它社會安全事件中,中央企業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積極開展營救和撤離工作,發揮了關鍵性作用。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發現,中央企業應急管理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應急管理體系不夠完善;應急管理責任落實不夠到位;未形成應急管理聯動機制;應急管理日常工作不夠規範;應急管理的社會責任不夠明確。針對中央企業應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這些問題和不足,按照出資人監管應急管理工作的職責,國資委出臺了《中央企業應急管理暫行辦法》,對中央企業的應急管理工作進行規範。
二、《暫行辦法》主要內容
(一) 《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共分正文六章四十二條。
第一章為總則。闡述了《暫行辦法》的目的、依據,明確了中央企業、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定義,以及國資委應急工作監管職責。
第二章為工作責任和組織體系。要求中央企業應建立和完善應急管理責任制,履行應急管理職責,並明確了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應急管理領導負責制,重點規定了中央企業建立應急管理組織體系,要求成立應急領導機構,設置或明確應急管理綜合協調部門和專項分管部門。
第三章為工作要求。明確中央企業必須貫徹落實國家應急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建立健全以“一案三制”(即應急預案、應急體制、機制、法制)為主要內容的應急體系,並按照應急管理四階段的要求,分別從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第四章為社會救援。強調中央企業必須履行社會責任,協助政府應對處置相關突發事件;並對救援保障、捐贈、信息報告提出了要求。
第五章為應急管理監督與獎懲。重點對中央企業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和在應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如何獎勵,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如何進行責任追究做出了規定。
第六章為附則,對突發事件的分類分級和境外中央企業等有關事項進行了説明。
三、《暫行辦法》主要特點
《暫行辦法》牢牢把握出資人的應急工作監管定位和中央企業應急管理職責,緊密結合中央企業的實際,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是明確了“牽頭管理,分工負責”的管理機制。要求中央企業設置或明確應急管理綜合協調部門和專項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分管部門,應急管理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組織企業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編制企業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協調分管部門開展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在跨界突發事件應急狀態下,負責綜合協調企業內部資源、對外聯絡溝通等工作。應急管理分管部門負責專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估、備案、培訓和演練,負責專項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分管專項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二是強調中央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中央企業在做好自身救援的同時,認真履行社會救援的責任。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發揮自身專業技術優勢,配合當地人民政府開展應急搶修救援等工作,積極提供電力、通訊、交通等救援保障和食品、藥品等生活保障。
三是突出了聯動機制的建設。要求中央企業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急預案的銜接工作,建立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應急聯動機制,統籌配置應急救援組織機構、隊伍、裝備和物資,共享區域應急資源。加強與所在地人民政府、其他企業之間的應急救援聯動,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聯合應急演練,充分發揮應對重大突發事件區域一體化聯防功能,提高共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